(四)性兼善恶论
此说认为人的本性中既有善的成份,也有恶的因素。我国古代主张性兼善恶说的代表人物有周代的世硕,汉代的董仲舒、扬雄、王充,唐代的韩愈等。王充在《论衡》一书中说:“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举人之善性,养而致之则善长;恶性,养而致之则恶长’。”董仲舒则把阴阳五行的天道之说附合到人道之说,形成所谓天道人道观。他说:“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情欲衽,与天道一也。”认为人的本性与天是一致的,有善有恶。
西方持性有善有恶观的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柏拉图认为人有欲望、意志和理性。当理性能驾驭欲望和意志时,就能获得善。反之,就是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有理性和情欲。人生的目的在于用理性节制情欲于一个合理的状态,恰当好处,以获得人生的幸福。康德则认为人有两个我,一个是“实我”,一个是“真我”。“真我”是理性主导的我,“实我 ”是情感主导的我,“真我”因为善性的约束而高于恶性欲望的“实我”。
各种学术都是一种通过假设和推理,西方思想家尽管往往从人在原始社会的生活状态的描述甚至对原始部落的观察中去探求人的本性,但是始终无法探求作为人的内心的人性,而且很多情况下,未免以已之心,度人之腹,比如卢梭之所以有性善论,后来学者就认为是因为他本人生活在一个富裕、幸福的家庭,由一位充满母爱的贵妇养大而形成了他所特有的对人性的估计。所以在无法考证作为普遍的人的内心世界情况下,假定人的本性兼有善恶是一种不得已的作法,也是一种相对合理的结论。
三、如何对人性去恶扬善
我国学者有的人则完全在承认人有善恶两性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制度上作不同的假设。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法治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场上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与恶两种属性;同时,在现实的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在现实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法治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法治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这种人性立场的。(姚建宗:法治的人性立场, http://www.jcrb.com/zyw/n6/ca12320.htm,200301.16)人性的预设是宪政的基础,即从人性恶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政;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为了人性,即为了人性的自我完善,为了人性的真正自由。从人性的双重性来考虑和分析宪政 ——以人性恶的预设来对待执政者,以人性善的视角来关怀民众,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宪政都是必要的。(杨明伟:人性:宪政的基础与终极关怀——西方国家宪政分析, http://www.xslx.com/htm/mzfz/xzyj/2004-12-28-18020.htm,2004-12-28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
我国还有学者多主张善恶结合论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去假设。如刘军宁认为善恶与生俱来,社会应当通过改造人境去抑恶扬善。从总体上看,道德上的善与恶来自于人性的同一个渊源,站在人性与人境的结合部上,为了追求至善而对人性进行改造只能导致人性扭曲,却不能消灭人性。任何消灭人性的努力(窒息情欲、泯灭理性、剥夺自由、取消竟争)只能以人性的扭曲而告终。善和恶与生俱来,所以,尽管人性与人境的互动使是恶源源不断,恶在人类事务中永远不会占压倒性的地位,否则整个人类将早已被完全入在献给撒旦的祭坛上了,因为善的力量也在人性中不断产生。人在本质上既是行善者,又是作恶者。既是善的永恒追求者,又是恶的永恒征服者。恶在不断地产生,也在不断地被克服,人类的文明史正是无休止的恶的出现与征服的循环。(刘军宁,论恶与人性 http://www.yuandao.com/zazhi/1ji/leyrx.html)
在刘军宁先生的论述里提出了 “人境”这一特殊的概念,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环境下,人的善恶是不相同的。“ 人在本质上既是行善者,又是作恶者”,这当然可以在大的语境下作为对政治、法律人的评价。但是在这样两起具体的事例中,到底是什么促使人在有的时候善占了上风,而有的时候却是恶占了上风;有的时候成了行善者,有的时候却成了事实上的作恶者呢?这确实是一个令人难解的问题。
从媒体的可以看到,在围观强奸案中 ,闻声而来的10多名“好事者”竟然没有一人出手制止,直到从此路过的一位市民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暴行才被制止。人们无不义愤填膺,纷纷谴责那些冷漠、麻木的看客。问题是,这些“义愤填膺”的人们如果在场未必就不是看客,因为这10多名围观者其实就是“我们 ”中随机选择的代表。这与指责贪官污吏是不同的,因为贪官污吏不是普通人中随机产生的,是一种拥有了权力以后,“没有制约必然走向腐败”的特殊群体,这就是历经千古探求出来的普通人的人性,那是属于普通人之外的另一群人的特殊规律。那么,回到本文开头的事例,这两个事例中一定是事例本身的情况不同导致了人性显露出来时的差异,也就是“人境”上的差异。
我个人认为,两案中的情况差异在于,后者主要在于人们对于犯罪的恐惧和对于法制环境没有信心。一是歹徒手持凶器,他既然可以当众强奸,当然也可以当众杀人,如果去制止,则担心会自己的生命受到根本的威胁;二是担心当时虽然能够制止强奸,但是事后可能会遭到报复,现在有些地方的黑社会组织和其他犯罪集团,横行霸道多年甚至于十几年的情况不是没有先例,兰州的李捷团伙、沈阳的刘涌黑社会组织在存在的时间都达多年,但是没有能够得到有力的打击。有人可能会说,在呼和浩特群体救人事件中同样有生命的危险,在围观强奸案中也只不过就是生命危险,为什么人的表现却相反。对此,我是这么看的:在呼和浩特救人行动中,每一个去救人的人有一种自信,那就是这里没有外在的其他人的因素介入,唯一要考虑的是自己有没有救人的能力,也就是有没有自己能够救人的信心,而去救人的人,对自己只少有这样一种信心: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不会是白白送死,救人成功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如果明知只有舍己才能救人或者舍己也不能救人,这些救人者也不会去冒这个风险。
这样一来,两个事例的相同点和差别是:虽然人都有善的一面,都有救人的愿望,但是救落水者的人对于自己的能力有足够的信心,至于后来有些人牺牲了,那是对自己的估计不足;而围观强奸者,对于自己是否能制服罪犯没有信心;对于制服了以后,国家司法机关是不是会严惩罪犯,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没有信心。于是这特殊的人境使围观者放弃了善,张扬了恶。
那么,有人会问,为什么围观者不及时报打 110呢?显然,人们对于110是否及时赶到也是没有信心的。因为太多的经验让他们对110也是失望的。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正是另一个行人打了110,及时赶到的警察制止了正在发生的暴行。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查看高一飞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人性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