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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一道难解的法治迷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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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5-18 22:36:11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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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规制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解决中国的问题一是靠制度保障,二是靠提高人员素质。清代法学大家沈家本言"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 可谓道破了法治的真谛。在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时,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应是一种善的制度,具有可操着性的制度,否则,制度规定得再多,也只能是徒具虚文。其次,要实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这种回避是广义上的回避,不仅是指对相关案件的回避,对与有一定关系代理人的回避,还包括任职地域上的回避。如前文所述,法官与律师不正当关系大多发生在基层。而中国农村又是个乡土社会、人情社会。法官在本地任职,难以突破"学友、战友、亲友"等人际关系纺织起来的人情网。考虑到中国国情,法官大跨度异地任职,以国家目前的财力还是难以承受的,可以实行小跨度异县任职。当然,这仅是一种次优选择。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存在各种不正常现象,关键在于律师与法官的队伍没有实现精英化。这里的精英化主要的是指具有高尚的道德品德和情操之人,否则,法官、律师缺少高尚的品德、情操,即使其水平再高,能力再强,法律在其手中只会成为虐民凶器,其本人只会成为西方法律界所说的"法律杀手"。"买卖判决书"和"风险代理"的行为,就是一种法律异化行为,是律师与法官互相勾结充当"法律杀手"的行为,是侵夺当事人利益的不道德的行为。
地此 北京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 博士生分部 李富成 邮编100038 电话 010 60100249 13126806985 Email xtdxlf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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