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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风易俗:在规定与教化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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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5-19 12:17:09 作者:潇湘过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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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并不是随意可以出台一部法律、规定来惩治人民。大操大办,至多是一种陋习,还谈不上违法。不是违法,当然不能对他进行惩罚。并不是有了规定,再依规定进行惩戒就叫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关键要看,制定该规定是否有上位法的依据。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或者虽有上位法依据,但超越立法的授权,随意立法,只能是异化了的有法可依。其次,在更高层次上的所立的法还必须是一种良法。否则,随意制定出一部法律来限制公民的权利。尽管从立法程序上看,是合法的,但它在本质仅是一部恶。法西斯分子在杀人时,也是依法进行的,但那只是以法律名义在公开实施暴行。法治的精髓早在古希腊时,亚里斯多德就论述得很清楚:首先,制定出来的法必须是良法,其次,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循。良法,至少是一部考虑民众心理需要的法律。象宿迁、连云港两市出台的《规定》,从一开始就引发强烈的争议,引发争议并不是一件坏事,但争议如此之大至少说明了这样的一种现实: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是持是谨慎的态度,甚至是持反对的态度。管仲说:下令如流水走下,令顺民心。而令民心的标准是: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制定一部分法律、出台一部规定,首先要考虑国情民意,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令卑而易行"。 (四)对公民私人生活空间尊重不够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必须谨慎地进入公民生活空间。只要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妨碍,法律对此就不能加以干涉,否则,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这首先要求在法治的源头上,从立法开始就必须遵守谦抑性原则,对可以立法、可以不立法,处于两者之间的状况,不予立法。从司法的角度看,对处于可以处罚与可以不处罚两者之间的行为,不予处罚。具体来说,法律对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尽量保持一种谦抑状态,对公民生活尽量不加干涉、不加妨碍。民主法治社会,公民自由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是对个人的生活模式和生活方式有自我选择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干预越多,公民生活的自由空间就越小。而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以最小的法律干预,保证公民最大的行动自由。 按照我国宪法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集会权,公民据此应有请客吃饭,与谁喝酒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公民私生活范围之内,是一种自然权利,是一种不证自明的权利。对公民请客吃饭,与谁喝酒都加以制止,无疑是对公民私人空间无端的侵入,且这种侵入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至少是没有宪法根据的。如果政府对公民请客吃饭,与谁喝酒的权利都加以干涉,公民还有什么样的权利不能被干涉。今天可以出台"禁桌令",明天是否可以出台禁止百姓"点灯令"呢?公民私人生活空间得不到尊重,势必使其生活在恐惧不安之中,因为他所拥有的权利,会被政府随时以法令的形式加以剥夺。 民主法治社会,必须对公民私人的生活空间有足够的尊重。 (作者单位:北京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 30号楼435房)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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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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