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视点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警察权的制约

http://www.dffy.com 2005-5-24 19:52:05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那么,在警察办案阶段,媒体对于司法信息的报道到底能够有何作为呢?根据国际准则和各国的立法实践,在这一阶段,媒体可以从事以下的活动:1.司法当局不提供审前调查所得到的信息(主要是指证据),这并不限制媒体的独立调查,调查所得的信息可以出版和发表。调查性报道在司法程序中可以是公布司法机关的调查,可以由记者独立完成。中国当代的独立调查报道,绝大部分出自中央级大报大通讯社之手。然而,可喜的是一些媒体已形成了自己的独立调查。比如,《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对孙志刚案、佘祥林案的报道。 2.当被拘留的人带到法官面前时,在法官面前的听证程序是可以公开的。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司法审查中的公开听证。这种听证,媒体可以报道和评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这种审前听证。 3. 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将调查结论公布。所谓调查情况的信息,是指不是调查内容本身,而是指调查的进行和进展情况。4、审前信息的秘密性并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言论自由权。如他可以将自己受到虐待的情况公诸于众。警察是否有虐待行为、受贿行为,强制措施是否过度,这些都是审前程序中公开报道的重要内容。通过这样的公开,可以达到保护个人权利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对于过度的强制措施和虐待行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媒体是可以报道的,但是我们今天对于警察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没有记者采访的可能。
  以上内容是基于无罪推定又不防害和泄露官方调查信息的前提下进行的,对以上内容不准报道是违背人权标准的基本要求的。象王振忠案件,我们今天看到了《南方周末》的报道,但是如果有新闻自由,就能根据被害人陈信滔以及有良知的检察官和法官提供的信息进行独立调查,更早将假案的谎言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我们应当重视媒体在监督警察中的意义, 媒体的真话是揭开各种败类警察、警匪勾结的重要方式。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说得好,“要让警察这支队伍处于阳光之下,处于人民监督之中。监督让官不好当了,就可以避免跑官卖官,是民主政治进步的体现;让警察不好当,就可以避免滥竽充数,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让警察不好当可避免滥竽充数,《华西都市报》 7月17日http://www.scol.com.cn/nsichuan/dwzw/20040717/200471733510.htm,2004.7.17更新)
  以上关于防止警察滥用权力的对策,其实也并没有超出权力哲学的一般规律: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但对于手中有枪的人而言,后果会更加严重,只有靠加强权力制约和公民的人权保护,我们才能制止这种危险。

  (图片引用自《南方周末》)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高一飞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警察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聚焦:江苏首次大规模农村交巡警招录 (2008-8-2 8:00:22)
· 闸北袭警的法律剖析 (2008-7-29 15:44:55)
· 反思上海袭警案 (2008-7-5 16:10:14)
· 从袭警多发看警察“强势”与“弱势” (2008-7-5 15:34:56)
·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之职业道德建设 (2008-6-18 18:23:35)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2008-6-18 15:36:02)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2008-6-18 15:21:46)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2008-3-29 8:05:18)


上一篇:律师如何才能多一些哲人气质 (2005-5-23 7:15:06)
下一篇:炫耀权力能得到什么样的快感 (2005-5-26 17:03:54)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