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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的证据瓶颈

http://www.dffy.com 2005-6-29 8:48:54 作者:马国川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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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的三个条款中分别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不”。
    性骚扰是一个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尽管在我国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但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首次明确提出反对“性骚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确实值得庆贺。
    在反性骚扰问题上,解决了立法后还有一个瓶颈,那就是证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其中的主要原因除了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无法可依外,主要是因为受害者缺乏证据,如2003年,北京的雷某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其上司焦某对其实施性骚扰,最终因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焦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被驳回。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要取得直接证据非常困难。事实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如果按照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很难取证,也就很难打赢性骚扰官司。笔者认为,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初步证明自己受到伤害后,让加害人证明其没有实施性骚扰行为。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那么,他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总之,反性骚扰立法只是“初级阶段”,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在相关法律中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突破反性骚扰的证据瓶颈。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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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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