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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信邮票被揭 邮政承担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5-7-13 21:40:07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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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5年7月12日人民日报华东版2 版《家信邮票被揭  邮政承担赔偿》一文报道,近日,浙江开化县邮政部门为一张纪念邮票被撕揭承担了赔偿责任。5月14日,该县城关镇居民余某收到儿子从杭州寄来的一封信,发现信封上的邮票被人撕走,余某找邮递员交涉,要求归还邮票。邮递员认为,普通信件只要寄出方盖好日期印章,信封上无邮票也可正常送达,邮票在何环节被谁撕揭无法查找。爱好集邮的余某知道,儿子给他来信贴的是纪念邮票。为能找回这张邮票,便向开化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咨询。中心认为,余某在接受邮政部门服务时邮票被撕揭,其权益已受到损害,提供服务的邮政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与邮政部门进行了联系,邮政部门表示同意按纪念邮票的价值给予赔偿。
    尽管笔者一直以消费者权益的忠实拥护者和司法实践者自居,但笔者认为该案例中邮政局并无责任。
    一、从合同分析,邮政企业对邮票有无不承担义务。邮政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132类即为邮政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中指出,邮政合同是指明确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有关邮政企业提供各种服务的各种合同的总称。该合同涉及的主体有三方,一为寄件人,二为邮政企业,三为收件人。通常情况下,是寄件人与邮政企业之间形成邮递服务合同关系,一方支付邮资(一般以邮票为外在表现形式),一方按照邮政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惯例将信件送达收件人。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有偿无名合同参照最相类似合同处理。本案中,邮政局按约定将信件及时送达收件人就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二、保证邮票完整不是邮政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有约定才能产生合同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但在现代合同法上,合同义务已不仅仅限于合同约定义务,这在民法上被称为“合同义务的扩张”。合同义务的扩张主要包括:(1)前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双方互有协助、保护和通知及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所要求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相互承担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3)附随义务,即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互协助、保密、通知等义务。附随义务源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善意为之。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从道德原则演化而来,因而其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通过法官公平裁量,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样,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结果,可创造、变更、消灭、扩张、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就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形成的合同义务扩张。
但必须无论如何扩张,邮政企业保证信封(特别是平信)上的邮票完整应是难以推出之结论,否则就是对邮政企业的苛求。
     三、用户使用邮政业务过程中的损失赔偿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根据邮政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第6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从以上规定可看出,邮政局在日常经营中系以企业的形式为邮政用户提供服务的企业。邮政用户一旦选择某种邮政业务,即在其与邮政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邮政服务合同。双方在履行邮政服务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前文已从合同的角度分析了邮政企业对该事件无责任。
     但是,消费者是否可以侵权为由主张权利?众所周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1、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有过错。就本案而言,虽然存在事实上的损害,但由于证明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该主张似难以得到支持。
      综上,个人认为消费者以纪念邮票被损毁为由主张权利在当前法律的规定下是行不通的。当然,这不排除消费者与服务方另有约定从而遵从其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较重的责任,这与本案之事实是完全不同的。个人否定邮政企业的责任,也不是说任人撕毁他人邮票,但后者是道德问题,而不能以法论是非。让道德与法律各行其是,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一个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否则就会有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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