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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煤勾结,岂能一撤了之?

http://www.dffy.com 2005-8-25 9:38:22 作者:庚向荣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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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在通报某南方煤矿特别重大矿难的同时,对煤炭行业官商勾结发出了最后通牒。《通知》称,“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近年来,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其中,官商勾结是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能够得以继续开采的主要原因,在当地政府机关关键人物的庇护下,一些违章、违规、违法的非法煤矿能够处处逢凶化吉,“顺利过关”,成了最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国务院将治理的重点直指官商勾结,有其现实的意义。
  但如果将治理的手段仅仅停留在责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不仅不能达到严惩的目的,反而可能成为其“全身而退”甚至是疯狂捞上一把的依据。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
  我国的法律对公务人员能否经商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投资入股煤矿的公务人员应该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其违法违规行为、查清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公开。
  同时,有必要追问公务人员投资的资金来源。虽然公务人员有固定的收入,但从披露的案例来看,其投资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大大超过其合法收入。因此,有必要对其及其家庭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如果本身就是捞来的或无法说清其来源,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深挖不止,追究其贪污、受贿等的刑事责任。即使有合法的来源,也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公众公开,以解开公众的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从已有案件披露的事实来看,有些出资并没有真正到位,有些出资是纯粹的权力出资,不要让《通知》成了其借机“套现”的依据,在清算过程中,审计、检察机关应当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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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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