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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http://www.dffy.com 2005-9-6 22:01:44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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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在法理学上有重要建树的法学工作者,15年前,公丕祥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2003年,他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在澳大利亚悉尼举办的第二十一届世界法律大会。现在,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上近3年的公丕祥,是第三次参加这个法律界的世界“奥林匹克”盛会了。
  今年的大会,一个重要的议题是“法律、法治与法院”,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法国、日本、朝鲜、秘鲁等国的34位首席大法官或最高法院院长、25位大法官或副院长们,将汇聚一堂,就国际社会中法院在现代法治中的作用、地位等问题展开讨论,届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将作主题发言,而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高级法院院长们都将出席这个专题讨论会。
  一个对中国法制现代化有着深入研究的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具高级法院院长的双重身份,公丕祥在这个问题上会有怎样的思考?9月5日,记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世界法律大会的现场对他进行了专访。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和谐社会
  早在上一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公丕祥就提交了《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一文,在这篇长约18000字的论文当中,公丕祥提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当代全球化运动,是人类社会的第三次全球化浪潮。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和正在重新崛起的世界大国,中国面临着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严峻课题,也在经历着重构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过程。处于新世纪新阶段的当代中国法院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课题,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动从传统型法院制度向现代型法院制度的历史性转变,实现当代中国法院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模式。
  他认为,全球化进程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平衡。在这一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法制与司法改革运动广泛兴起。处在这一过程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势必要反映全球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需求,体现全球司法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因素,对固有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进行现代化的革新与改造,以期适应迅速变动之中的全球经济、社会与法律环境。因此,善于抓住这一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本次大会的主题,公丕祥院长向记者进一步阐述了他的思想。他说,中国正处于和平崛起和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和谐、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相当重要。如何运用法律、法治的力量建设国内和谐社会,并为构建国际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重大课题。而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也应当是每个与会法院院长考虑的问题。
  公丕祥说,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谐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和谐社会要求有秩序,和谐社会要求稳定,和谐社会要求公平、公正,因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而司法最基本的职能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稳定秩序;其次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的生命所在;最后是推动法律的发展,立法是相对滞后的,司法活动是丰富多彩的,通过案件的审理,概括出符合社会实践的法律准则,可以丰富立法的内容、推动立法的发展。
  司法在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是法治的基石。公丕祥认为具体可以概括为:司法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解决矛盾纠纷,建构良好社会秩序;司法对法治建设具有先导性作用,维护权利、保障稳定、促进发展;司法对法治建设具有保障作用,维护社会公正、实现司法正义,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走向。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保持自主性品格
  理解了这些前提,公丕祥强调,司法必须坚持法治,即要依法司法;司法必须促进公正,这是司法的内在生命;司法必须弘扬诚信,通过案件审理活动,把基本道德理念准则引入司法活动之中,筑牢社会的道德基础;司法必须注重秩序,通过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引导和谐社会的建设;司法必须维护稳定,强调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司法必须树立权威,努力克服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
  公丕祥说,司法要完成这样的任务,本身应该充满活力,富有理性,并不断的改革、完善自身制度。
  他说,中国的司法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前近代社会条件下孤立的内向的自然演化过程到近代以来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逐步纳入全球司法文明发展轨道的历史性转变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中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自主性品格,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司法改革有着不同的个性特点。在我们国家,党中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推出了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已经基本落实,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即将出台。他说道,江苏省法院系统目前正积极开展调研,在纲要出台后,将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谈到司法改革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丕祥认为,首先,政治方向上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其次,要体现自身的基本国情条件,注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现状,弘扬民族自身的优良司法传统;再次,要注意司法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序推进,体现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结合。

  司法与传媒需要良性互动 
  除了司法机关自身公正司法以外,公丕祥认为,司法的外部环境需要逐步改善,这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司法与传媒”也是本次大会二十二个议题之一,当记者问及如何看待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这一问题时,公丕祥说,良好的司法环境离不开媒体力量的推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媒体和司法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很有必要。
  二者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结合平常的工作,公丕祥分析认为,
  尊重媒体和司法的客观规律是前提。媒体追求实效、客观,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权以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权,“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司法讲究独立,司法裁判的结果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具有程序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二者虽然是特点不同的事业,但理解了双方各自的客观规律,互动就有了基础。
  司法和传媒本着共同的目标,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机制。传媒报道与监督司法,是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而司法的存在本身是追求社会正义,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说,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在互动中要加强协作。公丕祥谈到去年江苏省委宣传部和省高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他说,这个意见的出台,很好地指导、规范了全省法院的宣传工作,重要的司法活动,要求事先跟媒体沟通、协调;特殊情况下有妥善处理机制等等,这些都非常必要。
  公丕祥希望在司法与传媒的互动中,进一步明确基本要求,也就是要改善司法宣传的效果。一方面,要把司法审判工作的正面声音、正面典型、正面形象及时地向社会传递,让社会了解司法工作的现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双方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健康的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共同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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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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