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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有感

http://www.dffy.com 2005-9-30 10:57:51 作者:孙洋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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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听证会顺利结束,此次个税立法听证会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探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这是全国人大第一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听证制度,这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在50多年前的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我国引进听证制度,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事情。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举行过38次立法听证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使得听证制度终于走进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
  立法听证制度的优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现代民主宪政的有益补充,如果用税收制度的宪政精神来概括,就是体现了“无代表则无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的民主税政的基本精神。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成立的英国议会制定了《权利法案》,其中第4条规定:“凡未经议会允许,借口国王特权,或供国王使用而任意征税,超出议会准许的时间或方式皆为非法”。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宪政制度安排,立法机构开始承担起推行国家宪政制度与公共财政制度的历史责任。而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改变了过去一贯由学者闭门订法的习惯,让更多的普通大众有机会参与进来,体现了很高的透明度和立法进步。
  举行这次听证会的公告发布后,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者踊跃,很多群众还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上,持不同观点的代表充分表达了自己的希冀与要求。这有利于使立法更好地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心声,有利于使最后出台的法律能够符合实际,获得普遍的民众支持和社会认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成为一种共赢的结局。
  当然,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个税听证会既是立法进步,也是一次难得的普法宣传机会,是一个进行民主教育的活生生“课堂”。拿本次听证会来说,参会代表的从不同角度对费用减除标准进行分析和阐述,分析中借鉴了法学理论、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政策理论、财政税收学理论等,听证人和参会代表按照听证会规则发言和听证。通过媒体实况转播,每一名代表都在准备参会材料过程中获益匪浅,每一名代表和观众也都上了生动的一课,无疑会让更多的公众了解税收、税法知识,相当于在群众中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
  不过,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与民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就拿税法这一小小的部门法来说,目前通过人大立法的也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四部,而国务院及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却可以数千件记,《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典》等重要涉税法规还未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划分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未理顺,税收法制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同时,听证会制度还未成为我国的立法必经程序。我们还应牢记“行百里、半九十”的古语,冷静地分析我们与发达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差距,不断与时俱进地找差距、求创新,从一点一滴开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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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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