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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因法律文书出错让整个司法蒙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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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2 21:16:45 作者:徐爱民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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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作为大众传媒,其影响不能说小,但报刊出错的时候还真的不少,各种各样的补正和更正充斥报刊,甚至有张报纸把公安英模任长霞的照片当作公安女贪官安惠君刊登了出来,引起大哗。应该知道,报刊的编辑是专门跟文字打交道的,报刊在发行前要经过好几道关口来校核。但尽管如此,报刊上出现文字性错误也从来没有杜绝过,恐怕今后也很难完全避免。 报刊上因为文字出错闹出来的笑话不少,但在拿差错法律文书“开涮”的时候却毫不留情面。近来很多报刊都在炒作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出现文字不通达、错别字甚至颠倒原告被告等等低级错误的事例。近日,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在学术批评网上专门撰文,指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关于沈履伟诉天津语言学会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书全文的10处错误,四川邛崃市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竟然颠倒了原告被告,河南南阳卧龙区法院的一价6页的判决书中居然有30处错误。在这些报刊看来,因为出了文字差错,就说明司法工作是在草菅人命,是在马虎办案,整个司法工作是值得怀疑的。虽不能说律文书出了差错就应该,但是这种以偏概全地攻击整体司法工作的报道,是不合适的。正像个别报刊出了文字差错不能因此否定报刊的宣传功效一样,法院的个别法律文书出了文字差错也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司法工作。个别只是个别,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以妖魔化、低能化法院和法官为能事,以个别法律文书有瑕疵而让整个司法蒙羞。 当然,法院系统要闻过则喜,加强对有错法律文书的防范力度,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严格奖惩,尽最大可能地杜绝法律文书出现差错。但是,法律文书毕竟不是教科书(即便是教科书也不能完全杜绝错误),如果都像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那样从语言学的高度来分析法律文书,能过关的法律文书不知道还能剩下几许?像河南南阳卧龙区法院那份漏洞百出的法律文书,毕竟在全部法律文书中所占的比例很微小,没有必要过于渲染来将法院的军。报刊上出了差错,可以刊登一个补正和更正来补救;法律文书出了差错,也可以再下一个裁定来补救。我们不能因为能够补救就掉以轻心,让有错的裁判文书越来越多,也不能因为新闻媒体渲染了有错的法律文书,就听任一些人借机来攻击司法工作。因为任何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无论其打的旗号是多么冠冕堂皇,都有可能以破坏法制来作为代价。不难想象,如果听任这种不良倾向发展下去,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因为法律文书存在一点儿语言文字差错而大呼法院在草率下判,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文书,执行难只能会越来越难了,藐视法庭和法官的现象只能会愈演愈烈。法院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固然重要,如果小题大做起来,提高的效果完全有可能被诋毁所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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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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