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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黑土地上女法官的一案

http://www.dffy.com 2005-11-2 22:12:0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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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日的人民法院报以《黑土地上的女法官》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东京城法庭法官金桂兰的先进事迹(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3562)。文章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糖坊村农妇张秀清在一名机关干部的担保下借给别人5000元,那人不还跑了,她向担保人要了四年也没要回来,于是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被告称原告四年里没向她要过账,已过了诉讼时效。金桂兰问张秀清,有证人证明你要过账吗?张秀清老老实实回答,第一次要账有村支书陪着,这两年去要账没人陪,只给她家打过一次电话。金桂兰说那你得调出电话单来。张秀清花钱请律师到电信局查,人家不给查,回家后又有人在她耳边吹风:“金法官和那个担保人以前是老同事,打官司能向着你?!”张秀清心里一下子没底了。第二次开庭,金桂兰一听说电话单调不出来,马上叫司机一起上电信局,前后不到半小时,金桂兰拿着电话单回来了,被告一下子就变了脸色。赢了官司后,张秀清把自己曾有的担心告诉了金桂兰,金桂兰笑着说:“你怎么会有这个想法呢?同事谁都有,认识不管用,有理才能走遍天下呀!”
  我们不得不佩服金法官的大公无私,但我想说的是:金法官有权调阅通话记录吗?答案是否定的。
  2003年,湖南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出解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这些意见(参见http://www.lpci.cn/printpage.asp?ArticleID=2409)。
  对这种观点,在《法制日报》刊登时,我也持不同意见,这不是对人民法院调查权力的限制吗?电话咨询知名专家杨洪逵先生,听了我的困惑,杨先生没有给予正面回答。后来,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又组织了一场讨论(参见: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0046),我现在承认,应当说最高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有其合理性的。
  因为这篇文章没有说明金法官调阅通信记录的时间,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是在2004年4月9日之前并不算大错。但众所周知,模范人物的事迹是要我们普通法官学习的,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也会为广大百姓所知晓,这样想来报纸登载这样的案例就有问题了。
  并非杞人忧天,我手头就有一个案件,事实有些难以查清,被告(香港人)就多次要求我查阅双方通信记录,如果他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登载的这篇文章,对我说,“王法官,你看,你们的权威报纸是这样登的,你们的模范法官是这样做的,你为什么就说不行,这不是歧视我们港澳同胞吗?”
  诸位,你说我该怎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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