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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掌声

http://www.dffy.com 2006-1-2 8:28:56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我们知道,法官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和清廉的(古希腊女神雅典娜对雅典法官的告诫)。于是每次走进法庭,我们首先听到的就是书记官“不得喧哗、不得吵闹、不得鼓掌”的告诫(详见法庭规则),我们看惯了坐在高台后面法官的威严和冷漠,于是我们认为这就是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所在。但四川成都法院审理了一宗飞车追小偷致小偷死亡、见义勇为惹上的刑事官司,在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旁听群众不自觉地拍手叫好,对结果表示认同(见2005年12月8日人民法院报四版)。我们发现法官并未禁止,而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报,该报也是予以首肯的。于是我们就不禁困惑,这法庭是不是有些厚此薄彼,听得对自己鼓励的欢呼而不能容忍讽刺的掌声。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与宗教共享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及其相关事物的强烈情感,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根等等。一般认为,通过仪式,即象征法律客观性的形式程序(如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辞令等)实现法律与公众联系和沟通。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肩负审判重任者必得摈除任何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同样,当事人、律师、证人和参加审判的旁听人员,也因为开庭仪式(随全体起立而请出法官),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词的形式以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而被赋予各自的使命、职责。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于是,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戏剧化了。如法谚所云,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看得见。这就是法庭听不得掌声的原因,也是正义女神被蒙眼的原因。在这里,法官是出世的。
  但是,法律程序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于是司法者通过鼓励大量的、各式各样的人参与法律执行程序(如全民立法、陪审员审判等),参与类司法程序(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地方和国家行政以及公共生活的许多其他领域,使庄严的法律程式回到“公众生活中去”(韦伯语)。这也正是法庭容忍正义掌声之原因。于是法官又成了入世者。
  法官的入世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良知来捍卫社会正义,法律应用于一种社会目的。知识分子是出世的,他们从社会的外层来批驳社会弊病,纠正社会的无序,他们始终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而法律是很功利化的一种实践理性,是现实生活、现在制度的一种积累,法官不能仅凭自己的情感做事。他所研究的并不是封闭状态的知识体系,他研究实践中的理性,而这是开放的,多变的,问题是永恒的,答案是不确定的。置身于此现实,法官就在掌声的听与不听之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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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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