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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样被亵渎的?

http://www.dffy.com 2006-2-26 19:09:38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尽管我们已经搞了二十多年的全民普法,但在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眼里,法律还只是与刑法、刑罚联系在一起的,说到底就是刀把子,这是法律惩罚功能长期浸染的结果。谁叫我们的古人借助法律之名创造了许多摧残人身和人性的诸多方法,如奴隶制五刑[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等等。民之不知其法威莫大,作为老百姓你不怕都不行。

  其实,不只普通百姓,就是法官,也有这种想法。还是十多年前,我在济南中院实习,读到一部当时新颁行的法律,现在已记不起名称了,估计是部资源法之类,当时一位老法官粗粗看了一遍,就说这部法律没有用。我很奇怪,法官说法没有用?他说没有罚则,人民法院就没法用。也是!相信这种观点在今天在许多法官和许多法院还有很大市场。

  将法律与惩罚联系在一起的,在刑事审判最为直接,因为除了极极少数的无罪判决外,大多数都是有罪,甚至于是死罪。因此,一般人都认为刑事审判是规范的,不像民事一样,可以在炕头,也可以在田间,法官像牲口市场的经纪人一样在当事人之间穿梭(为了调解),而且民事法官宣扬的是和蔼可亲,重在给人以亲民形象。我干过十年法院就没做过刑事法官,许多人竟说我不像法官(主要是指没有威严)。也是,我这种人心肠太软,怕是做刑事审判要被吓坏胆的。

  但看了这幅图片,你的想法可能要有所改变了。
  
  (图片来源:新浪)

  你是怎么想的?这张照片一定是合成的,这电脑高手真NB!

  不瞒您说,我也是这样想的。

  但我很快就否认了我的想法,因为我是首先从东方法眼博客里看到这幅图片的(http://www.dffy.com/blog/a/abcd/archives/2006/194.html)。这个博客是严肃的!关于这个博客,还是借用博客的开办人、东方法眼站长李富金先生的《让更多的法律人成为博客──东方法眼网站推出法律博客》一文中来介绍。文章说,法律人作为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至关重要作用的群体,要记录转瞬即逝的法治灵感,要展示法律人的内心世界,要分享参与法治建设的喜怒哀乐,作为专业的法律博客,法眼博客无异是一个很好选择。法眼博客是一个每周7天、每天24时运转的个性网站,是网络时代的“读者文摘”,是一个会打字就可以制作的个人主页,而且可以自己对所发表的内容进行批量备份,你不想拥有吗?(当然想,抓紧去,我已经有了!)有了法律博客,法律人就可以更好地法治建设助威呐喊,法律人就可以更多地撒播法治的种子,法律人也就不再是法治征途上的独行客。因为,大家都是你的读者。

  当然,这个博客刚开张,还没有像东方法眼网站一样挤入法律博客前几名,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移转,肯定会的!因为天道酬勤,这是狗年春节李副院长给法律人如我等者的一道厚重的“利是”,我相信在这个节日里,他的电脑肯定要抱怨,就是死物也经不住他那样糟蹋!除夕晚上,他都在网上工作,给我发了条“春节快乐”的祝福语后就又匆匆去忙他的事业了。1月31日(大年初三)他的博客开张了,假期一上班,他就开始招兵买马,博客开始宾客迎门!据说这个博客是起因是因为女儿开始写日记,作为网络、法学两个大门派高手的富金送给女儿的礼物!真是慈父柔情!听说过为了求婚而写信成作家的,也听说过为了儿女而做着做那的,就没听说富金这样的!不能想象富金的女儿以后会成为怎样的网络专家,因为富金在她这么大的时候不用说用电脑、用博客写日记,估计电脑(计算机)这个词也没听说过呢!这就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取得成就的一个缩影!

  这些年,我在方园法治(http://qzfywxt.fyfz.cn/blog/qzfywxt/)、中国法院网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692)已有两个博客,但我又一刻也没犹豫的在东方法眼上注册了一个(http://www.dffy.com/blog/a/qzfywxt/),捧场是一,重要的是看好法眼博客这支潜力股!我和许多法律人一道都在期待这一天。方园博客因为有官方背景(最高检察院),更重要的是有冷眼等法律网络人的支撑才有今天!(据说有些网友被删除文章而颇有微辞,但毕竟这个博客发展到今天不容易,不能逞一时口头之快把我们这个家园毁了!)。现在,连法学界赫赫有名的贺卫方也加入了,鹤之天空(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还给王琳们题了字,可见这个博客在法律界的影响之大,也足见王琳们的工作热情。中国法院网搞了实名制还要介绍信,还有照片,这更像个法官的展示台,而法眼博客则推出了备份功能,还有些个性服务。因此,可以说各有所长。因此,我也相信富金,也相信法眼博客是不会为噱头而搞这东东的。

  仔细看了一下,原来有出处。这则引自网易的2006年2月21日(http://news.163.com/06/0221/06/2AFC2U6I0001122E.html),题目为《团伙组织强迫妇女卖淫 女孩不从遭殴打强奸》,从网页上看,该内容又转自同日的辽沈晚报(沈阳)。这问题就有点大了。

  最近,有著名网络法律人王琳先生来电话,谈及博客的著作权问题,约请写点东西。这些年,博客这东东盛行,像我等爱好涂鸦之人有了市场,每天记点东西,激励自己学习,还可与人交流。发了文章,就希望有人看(这是博客日记与传统纸质日记的区别),每天都看点击量;点击量高了,就希望有人能对自己的观点指正(当然最好是溢美之词);更希望有人引用自己的观点或媒体直接用自己的文章。开始还谦虚,您只要能用就行,后来,就有点考虑,是不是应该给点润笔呀!这很正常,法律追求和保护的是人的权利,而且现在写字的人都有点穷,搞法律的就加个更字了,但就是这些可这让王琳们有些为难!因为这项工作本身是为了方便网友阅读,也是为了推介法律博客,估计他们都是义务劳动(领导还不一定喜欢,有可能还认为他不务正业呢),哪来钱给稿酬呀!于是王琳们就声明:法律博客周刊,无赢利电子刊物。王琳还想在博客后台上搞个声明,凡使用博客者视为同意文章被摘编或使用!谁能想象著名的法律网站天涯法网的站长会这样唏惶!都是权利逼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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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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