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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世界知识产权日专访:佛山禅城法院负责人谈知识产权审判

http://www.dffy.com 2006-4-24 21:01:32 作者:东方法眼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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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随着科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得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强化。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经济运行中一个通行的国际规则。不论是科技资源的全球配置,还是科技活动的全球管理,都是以科技成果的全球管理和全球保护为基础。换句话说,你要参与全球经济技术的博弈,你就必须遵守这种规则,否则就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接受严厉的贸易制裁,要么放弃外向型或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发展战略,而这两者都意味着必须付出难以承受的巨大代价。

  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多次强调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尤其强调要获取更多自主知识产权。那么,自主知识产权从哪里来?别无他途,惟有创新!知识产权既是自主创新的出发点,又是自主创新的落脚点;既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又是自主创新的衡量指标;既是国际竞争的目的,又是国际竞争的手段。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自主创新的巨大推动力和保障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对于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至关重要。不善创新,不掌握核心技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就会受制于人。我们生产一台彩电的利润还不抵修理工开一次电视机机盖的费用,一台个人电脑也只能赚“一捆大葱的钱”。依赖别人知识产权,最终只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戴着别人用知识产权编织的镣铐跳舞。

  凡此都给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依法促进知识创新!

  东方法眼:我想提一个作为网站管理者和网友都关心的问题,您怎样理解网络知识产权?

  负责人: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面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本次公布的第一起案件就是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隐形”商标侵权纠纷。被告没有在其网页上以任何访问用户“可见”的方式使用原告商标,但是原告指控,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埋置在被告网页的关键词中,只要用户以原告商标为主题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原告的有关信息,都被搜索引擎指引到被告的网页。正如传统商标侵权纠纷一样,隐形商标侵权纠纷的关键同样是是否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即公众是否会以为其要查询的商标所在的网页与实际访问的网页之间有某种联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误认的可能是相当困难的。隐形使用他人商标,靠他人的商业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难免有淡化、贬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之嫌,因此我院在网络服务商在不能提供其应持有证据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正在二审中。

  近年来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现行的域名注册体制都使域名和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只要某人注册了某个域 名,他人就不能再注册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因此,在这方面我院也受理了一起注册某知名企业域名后要求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东方法眼:你怎样看待裁判文书上网?

  负责人:现在网上流行说裁判文书要“让地球人都知道”。2005年12月15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题为《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的文章,竭力主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上网,并且阐述了上网的好处:如果所有的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就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能有侥幸掩饰之想。一些水平低的法官也只能或者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减少错误,或者在巨大的压力之下选择离开。长久地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最终使法院有个光彩的脸面,使得司法真正具有权威和公信力。时隔不到一月,2006年1月5日《法制日报》又刊登了胡夏冰先生的《理性地看待判决书上网--与贺卫方教授商榷》一文,同月12日的该报又刊登了贺卫方先生的《复胡夏冰博士再谈判决书上网事》,我昨天还上网查了一下,对这个问题网友争论很多。

  我认为这里有个实然和应然的问题。贺先生的观点很正确,但在当前法院却不太现实。一则许多法院裁判文书是裁定和调解书,没有任何司法理性的光辉可言,二则大量的无价值的裁判文书一概上网,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网络空间资源而且造成网民视觉审美疲劳,反而冲淡了裁判文书应有的法律价值。

  我们这次也是选择了三篇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公布。

  东方法眼:你怎样看待这次公布行为?

  负责人:最高法院民三庭一直强烈知识产权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对涉外文书,最高法院民四庭也强调不上网公开不得参加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因此,我们民四庭自成立之初就一直重视这个问题。而且,佛山法院网(http://www.fszjfy.gov.cn/listborder.asp?typeid=7)也一直在进行这项工作。从网上看,这项工作在全国许多法院都在搞。当然,像我们这样为配合一次活动专门公布的可能比较少(笑)。

  东方法眼:为什么选择东方法眼

  负责人:我们从法制日报上知道东方法眼是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富金先生个人打造的法律界知名网站。全部为原创作品,且网聚了一大批知名教授、博士、硕士、法官等法律人。“东方”寓意着中国,寓意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而“法眼”最早来源于《金刚经》,肉眼、天眼、慧眼、法眼、佛眼分别代表着对宇宙与生命不同层次的体验与证悟。这些,都是与我们正在打造的佛禅--法文化相一致的。特别是日点击量较大、法律关键词搜索一直排在前列等都是我们选择东方法眼的考虑因素。

  近年来,东方法眼对我院民四庭的品牌打造作出了突出贡献,旧日朋友怎能相忘?于是我们首选东方法眼,当然我们今后也会与考虑与其他法律网站接触,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东方法眼:现在许多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心有余悸,您怎样看?

  负责人:我们能够经受得住网友的表扬,也能够容忍网友理性的指责和批评。

  时下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问题不容乐观,先不谈裁判文书对法律的适用等大的方面,仅就裁判文书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纯粹技术规范方面的问题,信手就可以找到好几则:2005年5月1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安徽一法院一纸判决多处错裁定补正错上加错”,法院裁判书演绎“黑色幽默”。2005年7月25日的《法制日报》报道,河北一法院发出了一份判决书有41处错,法院专发裁定书改错字。2005年第23期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报道,四川一中级法院“一份判决书中66个错”,法官为此已经“下课”。

  我们会尽量避免上述低级错误的出现,但我们不会因为怕人挑毛病就不敢上网。因为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是全面实现公开审判和司法透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只有将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这次,我们还公布了一部热线电话号码和我院民四庭的业务电子信箱,欢迎广大网民朋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91号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邮政编码:528000
  电话号码:(0757)83808438
  电子邮箱:chanchengfayuanm4 @163.com


  东方法眼: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并没有享受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有五年过渡期的优惠,而是将司法程序一步到位地提到与国际知识产权相一致的水平,国内就存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度的争议,有观点主张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了。对这种争议,您是什么样的看法?

  负责人: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当然也就加入了Trips协定,这就意味着我们要遵守Trips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为了符合Trips协定的最低标准和要求,中国政府和有关立法机构进行了大量的清理中国既有法规和政策的工作。应当说,目前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已经达到了Trips协定的有关要求,这一点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也仅仅二十来年,我们有很多的企业包括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的意识不高,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让他们适应这个国际规则和国内有关的法律,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对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争议,一张盗版碟片要赔偿五六千元,而目前一片音像店一年的利润也就万把块,卖两张盗版碟片一年就算白干了。但是,我们认为,中国经济要发展,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必要的环境。所以,作为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内自主创新和大型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我们的经济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的需要。

  东方法眼:谢谢您接受我的采访,请您最后总结一下。

  负责人:从禅城法院目前受理的案件情况看,这些案件涉及商标权、著作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科技成果权、播映权等诸多领域。这些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不仅有效地打击、制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优化了科技创新环境,而且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打造了一个良好氛围。我们将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积极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附:这次公布的三篇裁判文书

  1、(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6号原告佛山市大远光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黎金联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2、(2005)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李满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兴华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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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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