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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陪审制发展中的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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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8 20:55:50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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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国陪审制应当实现陪审制的民主化,让其具有广泛代表性,通过一案一选的方式从有一定限制的普通选民中随机抽取;实现其非职业化,让每一个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机会减少到不是“法院熟人”的地步;实现其权利实质化,在暂时难以实行陪审团的情况下,扩大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使其不要因为专业法官比例过大的情况下受专业法官的控制而成为“陪衬”。只有这样的陪审制才能真正实现其应当有的伦理价值。
当然,这样的陪审制通常会让人提出两个在陪审制比较成熟的国家认为是“常识”的问题:一是不一定懂法的陪审员如何能解决专业案件;二是陪审 员违背法律进行裁判时怎么办。
对于前者,要依靠当事人双方或者控辩双方的法庭举证和辩论行为将法律事实作生活化处理来解决(这需要完善庭审程序来实现),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专业法官,他也不可能是技术专家,涉及特定技术问题的案件(如医疗、建筑等)时,他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了解案情进行公正裁判。对于后者,陪审员参审制是通过专业法官的引导和对法律的解释来实现(所以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法律相对明确的法典化国家);陪审团制是通过不让陪审团作法律问题裁判,只作事实裁判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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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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