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41个月后,曾被认为 “中国网络第一案” 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于 2006年7月10日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姜俊无罪;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雨湖区法院在宣判后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审判的情况向公众做出说明。(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 网络第一大案“ 黄静裸死案” 今日宣判,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607100339.asp,2006-07-10 ,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王雷。)
黄静案因多份结论矛盾的死亡鉴定和以网络为主的高度公众关注而成为 “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在此案中媒体的作用从来没有停止过,一是当事人双方都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案件进展、自己掌握的案件信息、个人诉求都不断向网络公布;二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案情;三是社会各界在媒体上的参与,无数民众参加了网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的讨论。我们看到了作为普通公民的当事人黄淑华在媒体记者会上已经可以老练的发表讲话;而被告人姜俊武的父亲甚至于准备开一个专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真相”。
可以说,今日之中国,能有普通公民为自己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而且会有成百上千媒体记者参加,虽然与有网民监督而使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不敢干涉有关,但不得不承认这是令人振奋和欣喜的进步。如果在20年前,媒体不会关注,即使有关注,也不敢报道;至于召开和参加这样的记者招待会的人,也许当时就会被当地派出所“一网打尽”。
可是,面对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总有人发表类似“媒体不能干预司法”、“防止舆论审判”和“多数人暴政”的警告。著名法学家葛洪义在黄静案裁判后就指责网民说:“全民大审判活动,对姜俊武及其家人进行声讨;为黄静及其家人申冤。”“若不是这场声势浩大的全民声讨,这个案件不会如此旷日持久,不会如此反反复复,当然也就不会给当事人(包括黄静的家人和姜俊武及其家人)造成如此的折磨。”“我们现在正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罪与非罪,需要根据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来确定,而不是依据公众的激情、情绪与舆论。不能说谁的声音大,支持者众,谁就能够赢得审判。” “我们应该学会对自己的言论、自己发表的他人的言论承担起责任。老百姓是很善良的,善良的心也容易被煽情的言论和场面所激动,但审判必须是理性的。任何人都需要尊重法律和制度;在案件的处理上,必须尊重法庭。”( 葛洪义 法庭必须被尊重,http://news.sohu.com/20060716/n244277759.shtml,2006年07月16,来源:广州日报。)
这一番言论貌视正确,实则是混淆是非的,给人的结论是:网民不能发表意见,除非了解全部真相;发表了言论就是对法庭不尊重。奇怪的是,这种看法,在法学、新闻学界占了主流。面对媒体对司法个案的讨论,有人认为 “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 (何锡华,薛专:新闻舆论不应对法院生效裁判评头品足,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408/20040819203617.htm - 19k,2004-8-19 20:35:23。),甚至于有些以开放、开明著称的媒体也主动自虐,以权威口吻断然指出:“媒体报道不得干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之铁律无疑”。(南方都市报社论,悲情不能遮蔽真相 关怀回归专业准则 ,2005年09月12日。)以此来指出媒体不能对案件进行与判决相反的报道和评论。貌视言之凿凿,实则是一种误导:是在审判独立的名义之下,要求媒体放弃舆论监督的权利。
有人把黄静案说成是中国的辛普森案,其实黄静案与美国名案中最可比的应当是科比案。2003年7月2日,一名19岁女子向美国科罗拉多州鹰县警方报案,称6月30日凌晨受到NBA著名球员洛杉矶湖人队科比的性侵犯。 24岁的科比7月4日向警方自首并被保释。案发当地的一个成人BBS贴出了两张这个女子在啦啦队中的照片。随即,全美的体育聊天室和BBS充斥着关于科比性骚扰一案的讨论,受害女孩子的姓名、照片、 E-mail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都被公开。 8月7日,科比性搔扰案在科罗拉多州法庭首次庭审。摄像机和照相机将被允许进入法庭全程拍摄。此前科比的律师们一直要求法官在8月6日的科比案听证会上禁用摄录像设备,声称使用摄录像设备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审判,但负责科比案的鹰县法官弗雷德里克·加内特却拒绝了科比律师们的请求。
一桩并不复杂的性骚扰案因为有了NBA的著名球星参与,使事情变得众人关注;而在美国众媒体的合力炒作下,这宗看似简单的事件秘闻迭出、热闹非凡。有报道说,“执行此案的不少法院雇员近来都成了建筑工人,法院正门口的大街上已经出现了一溜十来个临时转播台,美国各大电视新闻网的摄影师们在此爬上爬下地工作,几乎全天候地发送现场报道。”媒体在此次报道进程中有可能突破传统禁忌,特别是某广播电台脱口秀主持人披露可能的性侵犯对象姓名后,美国司法和传媒学界各方展开了一场关于媒体是否可以公开受害人姓名的大讨论。此案也象黄静案,在媒体和民众的关注、听审、评论中完成审判,被告人最终也被宣告无罪。
在科比案中,针对科罗拉多州伊格尔县法院主审法官加内特关于各媒体记者不得刊播可能受害人的姓名和图像,否则将被剥夺采访权的命令,曾经在“ 五角大楼文件案” 成功地为《纽约时报》进行辩护的著名律师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批评,这可能是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修正案)之举。艾布拉姆斯说,为受害者姓名保密的做法在《第一修正案》中是找不到根据的。曾为多家媒体争取法庭采访权的纽约律师戴维·舒尔茨说,这一命令不仅违宪,而且没有效用。明尼苏达大学研究媒体法和伦理学的简· 柯特利教授也认为,一家法院试图通过威胁要限制宪法保障的接近权而且将道德标准强加于媒体,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大众化媒体的传播抹去了文化特权,推动了文化多元化、民主化的发展。
同样是在科罗拉多,早在1986年的一起案件里,法官还特别强调“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甚至于高于当事人的权利。1986年美国科罗拉多报业集团诉州法院一案(Press enterprise v. Superior court, 478 U.S. 1(1986), Kamisar, Advanced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2002,P1420.)中,美国最高法院同意了媒体的观点,认为法院违背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因为当事人的权利与民众的知情权平衡考虑之后,认为媒体的报道不会对公正审判形成妨害;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意愿只是法院考虑的各种价值之一,公开报道有利于建立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案件最后公开审理,向社会和媒体公开。因此,如果法院综合平衡考虑,认为公开审判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则即使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法院也应当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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