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湖南娄底法院审判员当庭嗑睡:凸显制度缺陷 |
|
| http://www.dffy.com 2006-8-23 21:45:5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但外国法官的权威就在于“法官非因法定原因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此之谓法官的职业保障,其前提在于一个假设“法官总是对的”(当然,我国可能恰恰相反)。尽管我们的法官法第四条也规定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人认为这也是中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官这一保障并不到位。一个领导人的批示、一个上级的不满,甚至于一起投诉或被上级法院发改几起案件都可能导致一个法官被免职或者说有丧送法官职业前途的可能理由。
因此我认为尽管本案的睡觉者确实有违法官职业道德,我们当然也可以找各种各样的制度来惩罚他,但我们不能因为媒体的曝光或者说是群情激愤(对这种情绪一方面要引导,如看看我的这篇文章,另一方面,不能认为群众就是对的)就让该老法官命运改变(毕竟现在工作不好找,这个年龄除了法律还能干些啥?)。
我认为,对这名法官的处理情况正好检验是我国法官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晴雨表。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王学堂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官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