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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法院审判员当庭嗑睡:凸显制度缺陷

http://www.dffy.com 2006-8-23 21:45:51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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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网8月23日报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一名审判员竟然当庭嗑睡,于是媒体惊呼,法庭严肃性当质疑。看着照片上已经打了马赛克、头发都花白了的那位法官,不禁为这位同仁的前途和命运担忧,就这年龄,怎么能犯这种事?

  

  我们知道,许多国家是实行从律师职业选拔法官这一制度的,因此法官普遍年龄偏大,而且外国一般实行辩论式(就是电视上常见的法庭上律师走来走去,手势和表情丰富多彩那种,与之相对应,我国原来一直是纠问式,近些年有所改变但也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论式),因此,法官在法庭上打嗑睡甚至有时竟然有呼噜声的现象并不少见。或许是见多不怪了,当事人对此也并无不良反应,于是律师继续讲,法官继续“低头沉思”,当然有时律师认为此处很重要且必须要提醒法官大人注意,往往一遍遍地重复“my  honor”(尊敬的法官),以期引起法官注意。多次尊称之下,法官当然会从梦境中回到现场(因为毕竟是在审案,心中有事,睡不踏实,另外估计这种睡觉方式也不如床上舒服),醒来后法官重新一本正经地听律师继续讲,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也各就各位,GO ON!(继续)

  但在我们国家,这种事就成为新闻了!因为我们的法官普遍年青,理论上法官法规定23岁就可以当法官(现实中由于大学毕业、通过司法考试以及任命等原因一般稍大),但必须承认,我国现在30岁左右的法官占相当部分(而且他们一般有高学历,更符合职业法官、法官精英化的要求),这种年富力强的前提就是要求拒绝法庭上嗑睡!

  当然,这位法官年龄已经较大了(从头发上可以看出),体力可能有些弱(现在法官身体素质堪忧是不争之事实,据说一个法院完全没病的找不出几个),排除这些因素,我认为可能还与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有关。

  从报道上我们看不出这位到底是审判员还是人民陪审员,因为一般法院人民陪审员开庭时前面的牌子也是标明“审判员”,我注意到有些法院专门制作了“人民陪审员”的标牌,因为对这一称号最高院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在全国法院称呼各有不同。

  如果他是人民陪审员,是不是因为他成了“陪衬员”的缘故导致他嗜睡?尽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样的权力(甚至于在产生不同意见时他可直接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这项权力比一般审判员大),但由于审判员是主审法官(审判长),对庭审进行指挥,所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时难以体现。对此,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理论探讨都有许多介绍,请读者自行搜索阅读。

  如果说他是审判员(法院的工作人员),我认为也与制度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实行合议制度的前提是集多人之才能、防止司法官个人专断,但事实上这一制度并不像构想的这么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再加上这些年最高法院搞的审判长选任制度,毫不留情地说,审判长事实上已经成了一种官职,这符合“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可言”的司法规律吗?

  我们还知道,我国法院系统还存在案件承办人(主审法官)制度。上述规定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因此一般来说,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不是同一人。法律又规定,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三)主持庭审活动;(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规定第六条)。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十项权力的审判长严然就是个二庭长(院长),主审法官还有何权力可言?不就是按审判长的意思写判决书吗(不能理解成主审法官个人意思,因为如与审判长意见不一致,他就不签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谈“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第四条)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第十条)有意义吗?

  没有权力当个挂名审判员,与友情演出何异?不如干脆睡觉(眼不见心不烦)更好!为什么中间的审判长不会睡觉,还不是有职有权吗?!

  有一段时间,我们的法学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式暗箱操作大为不满,甚至有人主张取消该制度。现在,尽管这一制度出于种种原因被保留了,但其地位和权力下降是不争之事实,因为这一制度没法克服批评者所指出的弊端!

  但是,我们还鲜见法学界有人对合议制度进行抨击,或许他不值一提?

  我们还知道,在国外许多法院都是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难道外国不知道“Two  heads  are  better  than  one”(两人智慧胜一人)这一谚语?难道外国人就比中国人聪明?难道两个法官就一定比一个法官正确,为什么这时候不说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恐怕真正原因不在于此。

  我们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法官也会犯错误,于此,中外法官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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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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