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警察应“打不还手”还是“该出手时就出手” |
|
| http://www.dffy.com 2006-8-29 20:41:40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内容摘要:最近“袭警”事件频发,在“袭警”事件中警察大多处于“打不还手”的被动状态。造成警察“打不还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治国理念上的原因和当事警察害怕出手之后背上处分的恐惧心理。在行政执法中警察不应“打不还手”,而应“依法出手”。 关键词:“打不还手” “依法出手” 防卫权
最近,吉林省连续发生两起暴力“袭警”事件:一起是发生在长春市;① 另一起是发生在德惠市。② 在这两起“袭警”事件中,警察表现非常克制与文明,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赢得了媒体的赞誉与民众的同情。在赞叹之余,不能不引发人们深思:警察挨打该不该还手?如果警察“打不还手”,如何维护社会治安?什么原因造成警察挨打不敢还手?面对暴力“袭警”,警察该怎么办?
一、警察该不该还手
从权利角度看,任何人都没有侵犯他人人身的权利。一个公民无权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一个公民也无权侵犯警察的人身权利,警察只不过是履行特定国家职权的公民。警察不仅享有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而且享有执行职务时的特权。无论从公民角度看,还是从执行公职的角度,警察的人身权都不容侵犯。“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③ 一个人打了别人就等于打了他自己,“挨打还手”是警察的自然权利。 从防卫权角度看,每个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人们的天赋权利。警察作为履行特殊义务的公民,他肩负双重的防卫任务:他一方面要防卫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他要防卫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当警察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正当防卫,以保卫自己或他人合法利益。如果不法行为仅仅侵犯警察个人的利益,基于权利的可抛弃性,他可以放弃防卫。如果警察面对的是侵犯其他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警察就不能放弃防卫,否则就是失职,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警察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会影响到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警察也不得抛弃防卫权。就警察的职业特点而言,侵犯警察人身权利的行为大多与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秩序有一定的关联性。从防卫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角度看,警察不能轻易放弃防卫权,“打不还手”不应该是警察的一项职业操守。 行政执法的最大特点是依法行政,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没有那一部法律要求警察遇到暴力抗法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相反,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在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法律赋予警察采用拘留、警告、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行政权的主要特性在于它的主动性,行政机关必须主动执法才能维护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它与司法机关不同,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裁判是非,司法的特性是被动、中立、消极。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特别是警察处理的事件常带有急迫性,只有及时做出反应才能维护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警察挨打不还手有违它的职业特点,与行政权的主动性、积极性精神相违背。所以,无论从权利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看,警察没有必要“打不还手”,也不应该“打不还手”。
二、警察“打不还手”的原因
从现实层面看,不少警察遇到暴力抗法是采取“打不还手”的做法,特别是遇到女性抗法时,更是如此。造成警察“打不还手”的原因是多层次的: 首先,从治国理念看,我国古代一直主张“以德治国、德化民心”,这种“以德治国”的理念对今天的行政管理活动仍有重大的影响。警察“挨打不还手”体现了“以德服人”治国理念的精神,因此,警察“打不还手”的做法受到上级机关和新闻媒体的赞成和热捧。特别是在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后,不少人认为警察如果“以打还打”势必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其实,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误解。和谐社会不等于社会没有矛盾,而在于有矛盾能得到及时地化解,人们能够用理性的方法解决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光靠警察挨打不还手是实现不了,关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能实现和谐社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要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警察法》的规定多少带有“以德服人”的味道,但不能把“以德服人”简单等同于“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在执法过程,不少行政领导倡导用说服教育的方式来感化当事人,这体现行政机关的政治文明。这种做法本身并没有错,但不能走向极端,不能要求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基于我国的国体,警察“打不还手”还有其道德上的原因。从国家性质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共和国,警察是人民警察。日常生活中发生殴打警察的行为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人民警察是不能对人民动武的,警察对人民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人民警察是不能“以打还打”的,否则就与人民警察的性质不符。如果发生警察“以打还打”的现象,警察机关通常会受到道德上的责难。 其次,不少人混淆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的区别。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企业文化对行政管理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的优秀管理经验被借鉴到行政管理活动中,这对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意义。但行政管理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是有重大区别,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执行国家的公权力,行政机关必须有权有威,行政活动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利益。企业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它注重是经济利益,营利是企业的最主要目的。如果把企业的经营理念不加分析引进到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势必有悖于行政管理的宗旨。在企业经营中,企业可以要求员工与顾客发生冲突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手”,“顾客是上帝”、“顾客总是对的”,这是企业的经营理念。但企业提倡“打不还手、骂还手”是有限度的,如果一个顾客恣意地殴打、辱骂企业员工,企业也会用法律手段保护员工的权利的,否则谁还敢在这样的企业工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盲目照搬企业的“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经营理念,并不能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警察形象,相反会损害警察形象。在长春的“袭警”事件中,警察做到了“打不还手”,但警察的形象是:“警衔警徽全被撕坏了,警服也被撕了一个大口子。两名巡警不能还手又不能离开,只能不住地躲闪,不停地劝阻,周围群众不满的声音更大了。”④ 由此看来,警察“打不还手”至多能博得社会的同情,绝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更不会树立起警察的权威。 再次,“打不还手”的直接原因是警察不敢还手。不敢还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打不过犯罪嫌疑人不敢还手;二是害怕“还手”之后被上级机关处理不敢轻易还手。第一种情况属于业务不精的表现,应该受到严厉批评。前一时间广东有两名警察,面对一名持刀的犯罪嫌疑人该出手时不出手,造成被害人一死、两伤的重大后果。⑤ 这两名警察不敢出手在于缺少出手的技能和勇气,按照有关规定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单兵对抗中必须占据绝对优势,这两名警察在“以二敌一”的情况下,竟然不敢还手,简直是警界的耻辱。警察作为威武之师、文明之师,面对极其凶残的匪徒,在气焰上不能弱于匪徒,所谓“狭路相逢勇者胜”,否则就是有愧于人民警察的称号。解决的方法是加强练兵,使人民警察都成为“精武英雄”。其次,把那些缺少勇敢精神的警察清除出公安队伍,他们的懦弱不仅有损人民警察威武之师的形象,而且使公民利益受到重大伤害。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警察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