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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人得了“报案缄默症”

http://www.dffy.com 2006-9-12 11:15:30 作者:杨维立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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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为保持“文明单位”称号,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小案件”隐瞒不报。此举竟让一名职工悟到了“发财”之道,他勾结同伙频繁盗窃同事家的财物。因没人报案,窃贼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发展到公然抢劫。
  令人忧虑的是,此案并非特例。近年来,各地类似上述不报案现象严重,目前在一些地方,市民的报案率不足50%,而对于像丢失自行车这类的现象,失窃后报警的市民不到10%。此类现象被业内人士称为“报案缄默症”。
  分析发现,被害人不报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像上述害怕失荣誉,丢面子外,有的对被盗窃造成的损失不在乎,认为不值得报案;有的怕犯罪分子报复,因而“忍气吞声”;有的是怕麻烦,认为接受公安人员的询问,会耽误时间和精力等等,不一而足。
  上海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曾针对500名在押的扒窃犯罪嫌疑人作了一项调查,对于犯罪分子最害怕什么这一选项上,有300人选了“怕被害人报案”,比选择“怕失手被抓”的还要多。在警方的调查中,有360多个扒窃作案者透露,他们一般选择案值在200至500元的作案目标,就是考虑到市民的“承受能力”,以避免被害人报案。这组调查数据很耐人寻味,它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被害人不报案的后果。往轻处说是,使得不法分子更加猖獗,令“亲者痛仇者快”。说重点,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就是放纵违法犯罪。因为不报案,警方无法收集到作案信息,掌握不了案情,就无法制定相应对策。因而,不能在第一时间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直至在一些连环案中,犯罪分子猖狂地频频作案,导致市民接连受害。许多案件,犯罪分子归案后虽交代了犯罪事实,却找不到被害人,导致犯罪分子被轻判。有资料介绍,全国一些地方竟有1/3的刑事案件因不报案而搁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为被害人,及时报案本是题中之义。但要将这种法律的义务转化为现实的义务,看来还有一定的距离。被害人检举揭发犯罪不仅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表现,也是公民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知道在我们的身边还有多少单位多少人得了可怕的“报案缄默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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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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