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涉法法信访是当前全社会特别是党政部门和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异常艰巨的政治任务,涉法信访的原因错综复杂,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性“贫血”导致的司法缺乏公信力以及人文权力意识的错位。解决涉法信访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相关制度和法律。就法院而言,应对涉法信访应标本兼治。
关键词:涉法信访 成因分析 解决途径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信访也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老百姓主张权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渠道,涉法信访则使法院成为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如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法院的重中之重,也成为许多院长说起来头疼、做起来无计可施的大难题。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已经对司法权威提出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如何破解涉法上访这一难题,从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已成为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司法为民要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迫切任务。我们通过对萍乡市法院系统近两年来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分类调查,对涉法上访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依法治理涉法上访工作的相应对策,以期推动全社会特别是人民法院解诀涉法信访能力的提高。
一、涉法信访的界定
根据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涉法信访则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
二、涉法信访的成因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动,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并空前增多,人民法院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矛盾聚集的“洼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涉法信访案件的大量涌现,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是产生涉法上访案件的根本原因。
北京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中国有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不相信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重要的是申诉行为本身的性质定位出了问题。目前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不是诉讼行为,是非诉行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把申诉纳入诉讼轨道来调整,使其不受约束,随意性、盲目性,告状满天飞。
中国政法大学陈桂明教授认为,无论上访现象还是法外途径寻求救济都反映了一种典型的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简单地分析信任危机的成因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判质量上的原因,另一个就是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的期待,期望值过高同样也是重要原因。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对所谓的涉法信访问题也感到困惑。他说,全国各地经常是成立一些临时性的部门,信访办到底是否是国家的权力部门呢,它到底有没有权力改变地方的决策?我们都不知道。机构越多,带来的问题是老百姓对政府的识别能力越弱,它没办法知道这么多政府部门到底哪个部门管什么事。然后加剧了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的可能性,这个事情既然那个机构也可以管,你找我干吗?上访因而无休止地进行。①
而对人民法院来说,却有许多道不出来的苦衷。一位基层法院院长曾感叹说,中国老百姓不相信法律,相信皇帝,所以上访就集中在大城市,这是所谓的中国特色。涉法上访都不到最高院,都到中纪委,有些上访基层院长连知道都不知道,直接到了中院,到了北京。他们撇开了法院,而中央信访局也根本不了解上访者反映的情况,只是开个催办函。上访者拿到催办函,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法院解决问题,不解决又上访,这种循环上访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裁判的公信力靠法院本身也无法解决。
当然,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有出自法院本身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立案审查把关不严。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一些本应由政府处理的工作和矛盾,法院立案审查不严或其他原因受理后又不能及时处理,直接造成工作的被动,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从而导致上访情况的出现。
2、程序存在瑕疵,公开审判透明度不高。因法院人员少,案件多等因素,在案件开庭审理中,不重视审判程序,经常出现案件承办人一人审理,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尽职责。虽然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但败诉一方当事人利用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到处上访,要求对案件抗诉再审。
3、审判效率较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个别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极少数案件还存在超期审理现象,致使当事人对法院拖延审理产生种种怀疑,以上访给法院施压,以求尽快解决。
4、裁判质量不高。由于法官司法水平和办案态度的差异,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以及诉讼费分担等方面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每年都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差错案件。对于法院来说,一千个案件出现一个错案,差错率是千分之一。但是对于个案的当事人来说,差错率就变成了百分之百。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反映问题,直接引起了上访的形成。此外,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也是形成涉诉上访的一个重要诱因。由于说理不透彻充分,难以令当事人息访息诉;部分申诉人甚至抓住个别判决文书的质量问题,以文书中出现病句或错字而影响公正裁判为由而反复申诉。
5、执行不力,“打赢官司输了钱”。少数法官过多考虑影响执行的客观因素而消极、畏难执行,再加上败诉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采取瞒、拖、逃等手段,大量的应执行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从而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白条”,导致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6、办案社会效果差,官了民难了。当前法官队伍承载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其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确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法官缺乏社会责任感,拘泥于刻板的“法条主义”,满足于“一判了之”,仅注重于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造成当事人难以接受;有的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下判;有的法官还违反审判程序,造成错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法官审判作风简单粗暴,对上访群众存在推、拖现象,甚至还有个别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所击倒,收礼受贿,枉法裁判。基于以上原因,法官司法公正的社会形象受到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产生了少数冤、假、错案,促使当事人走上了信访之路。
(二)当事人依法维权能力较弱是产生涉法信访的直接原因。
1、当事人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较深,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击鼓鸣冤、拦轿告状在我国有上千年的积习。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当事人信“官”不信法,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缺乏信任和信心,“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希望通过“上告”、“上访”找到能“管”法院的“包公”为自己伸冤,给法院施压。部分当事人受“输了官司,丢不起人”的思想影响,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认为“有理无理”都要找“领导”反映反映情况,存在侥幸心理。特别是部分无理“缠诉”、“缠访”者,包括案件在合理的法律幅度内裁判而当事人自认为判错的,法院经过多次复查均认为判罚正确的,以及法院原来判决虽然有瑕疵,但已经过补正并给当事人主张应有权利或既得利益的,他们仍坚持长期上访、闹访的方式,对社会造成影响,给法院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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