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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兴华的鉴定权其实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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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17 16:16:19 作者:周永坤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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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30日午后,里根前往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希尔顿饭店,出席产联-劳联下属建筑工会大会并发表讲话。下午2点30分,演讲结束后,里根从侧门离开饭店,从一排记者和摄像机前走过,正待上车时,混杂在记者群中的一名年轻刺客突然从雨衣中掏出手枪,瞄准里根连开六枪。刺客射出的第三颗子弹打在防弹车上,反弹回来击中了里根。枪弹横飞之际,白宫新闻发言人布莱迪和一位警察也被击中,倒在血泊之中。这时,里根突然感到胸部剧痛,帕尔下令司机立刻开车,飞速离开刺杀现场。轿车驶离希尔顿饭店后,里根开始咳嗽,并呛出了大口鲜血。按常规,特勤应把总统送往华盛顿市郊医疗条件最好的海军总医院抢救,可是,帕尔见总统咳血不止、呼吸困难、情况危急,他当机立断,命令司机调转车头,以最快速度把总统送往距希尔顿饭店最近的乔治?华盛顿大学医院。医生发现总统肺部中弹,弹头距心脏只有两公分左右,生命危在旦夕。外科专家便立即开始施行手术。
凶手欣克利当场被擒,人枪俱获,铁证如山。26岁的凶手刺杀总统的动机,竟然是痴迷一位电影女星,追星不成,便试图干出一番惊天动地的伟业,以赢得女星的青睐。他的父母聘请著名律师和专家证人出庭,以精神错乱为由,为儿子进行无罪辩护。
欣克利被捕后,检辩双方都派出心理医生和精神病专家,对案犯进行了长时间的观察和诊断,双方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检方认为,欣克利精神正常,神智清醒,完全可以辨别是非对错,他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辩方则认为,欣克利表面上精神正常,但却是一个典型的“妄想狂”型精神病患者,神智完全错乱。
依照当时的美国法律,美国刑事证据规则要求有罪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才能将被告定罪,检方负有证明被告精神完全正常的举证责任。经过七周审理,陪审团最终判定欣克利无罪,理由是他作案时精神错乱。主审法官最后判决,把欣克利送进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一所精神病医院——圣伊丽莎白医院治疗。后来他多次提出病愈出院的請求,但是都未被批准,一直到2003年,情况才有些转机,接到圣?伊丽莎白医院的材料(认为已经痊愈,不构成对他人的危险)后,一名联邦法官裁定,允许欣克利在没有医护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在首都华盛顿方圆80公里的地区逗留,并可在外过夜。但是他还是没能出院。
2006年7月15日,中国陕西邱汉华在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砍死9男1女,年龄最大的62岁,最小的年仅12岁。死者中7人是铁瓦殿工作人员,3人为附近群众,他并且把其中一人的心炒来吃,理由是他坚信对方污辱了他的妻子,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8月19日晚8时20分左右,邱兴华趁夜色潜回家中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擒获。10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五千元,邱兴华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12月8日,邱兴华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的焦点在于是否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邱兴华的妻子以家属的身份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辩护律师张桦也以律师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二审没有当庭宣判。
12月10日,五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龙卫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通过网络呼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谓,“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有人称此种做法干涉司法,有人说“杀人恶魔”没有人权。
现在,邱兴华案是不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对于邱兴华来说,这是性命攸关的事。如果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他就有活的可能,如果不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他如此严重的罪行,在中国的现制下,断没有活的可能。对于中国的法治来说,也面临着一个考验:愤怒和理性的考验,尊重人权和草菅人命的考验。
我以为,本案中,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是邱兴华的权利,法院有指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刑事被告的诉讼权利。精神病是免除或减轻刑责的法定理由,而此病的存在一定得经权威的精神病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才能成立;因此,申请鉴定的权利就是刑事被告一项程序性的权利。
第二,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邱兴华享有这一权利。但是,上述权利是有条件的,这就是,被告或其代理人、亲属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有患精神病的可能。依据媒体报道的情况,被告方已经尽了举证责任。这些证据是:(1)邱兴华的妻子以家属的身份提交了精神病鉴定申请,张桦也以律师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在相关申请中,有邱兴华精神病家族史的内容;(2)陕西安康市公安局对邱兴华进行了两次心理测试,他们的结论都认为邱兴华狂躁、偏执,患有忧郁症状,这一病症虽然不足以证明邱兴华是精神病患者,但是这些症状同时是精神病的症状,这足以证明邱兴华“可能是”精神病患者。(3)邱兴华曾经二次被公安机关错误关押,心理上受到严重伤害,并且性格有重大变化,这是可能诱发精神病的证明。另外,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杨德森教授、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等主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他们强烈认为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专家陈志华认为邱存在精神病的可能性。理由一是家族史,二是有相当的异常:性情改变、行为异常、精神病性幻觉、妒忌妄想、思维破裂、思维散漫、情感淡漠、杀人手段残忍,滥杀无辜、无自知力等。这些专家的意见,虽然不构成证据,但是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应当予以适当考虑——因为法官不是精神病专家,他要对一个人的生死作出裁决,而这一裁决的关键因素是专家才能确定的,此时专家的意见无疑要得到法官的充分重视。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被告方面证明“申请鉴定”的权利存在的证据标准不是严格要求证明邱患有精神病,而是邱有“可能患病”,或“足以怀疑邱患有精神病”。以上任何一条证据都足以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顺便说一下,有的报道说,因为邱妻所提供的证明邱有精神病家族史的证据不是医院的证明,因此不予采信,这是不妥的。这一证明标准太过严格,而且,上溯几十年(因为是邱的祖母一级的亲属)、甚至在今天,在农村里有几个精神病患者进过医院?如果法官对这个证据有怀疑,则可以主动调查或请证人出庭以质证,这才是一个负责任的法庭的行为。
第三,本案案情特别重大,涉及人命,应当特别慎重。慎杀是我党的一贯政策,这一点似乎不要加以说明。
第四,法律是理性,要战胜情感。对于此类非理的杀人案件,社会的强烈反应理所当然,其中有相当的复仇情感。法律是理性的,应当战胜情感,以理服人,不能让仇恨蒙住眼睛。在这一问题上,邱兴华是不是精神病患者,是科学的任务,应当将这一任务交给专家去解决,不要屈从于人类的情感。
第五,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本案从一个不懂医学的普通民众来看,已经有邱是“狂人”的评价,所谓“杀人狂”是也。“狂”者精神不正常之谓也。虽然这不是科学的结论,但是这足以证明在民众心目中邱兴华不是正常人。如果我们屈从民愤,轻易将被告处死,将来鉴定的对象不复存在,当留下永远的怀疑,对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极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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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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