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不给邱兴华做鉴定:与专家斗气? |
|
| http://www.dffy.com 2007-1-4 10:04:19 作者:周泽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宣布终审裁定维持邱兴华案的一审判决,决定对邱兴华执行死刑,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对于法院未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就判处其死刑的作法,多家媒体提出了批评。作为曾经联名发表公开信,呼吁过为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并通过多家媒体发表看法主张司法机关应对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且已在“邱兴华伏法”后第一时间作过表态的学者,笔者本不想对邱兴华案再说什么,但近日看到一些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言论,感到有些话不得不说。
我行我素的司法让人担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无疑涉及其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罪则涉及罪责的轻重。因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有无精神疾病的证据,理应予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于1989年7月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应当进行鉴定”。
陕西高院最终未给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其理由是:邱兴华在被抓捕后、交代犯罪事实及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时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史,所以对于律师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不予采纳。这个理由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媒体广泛报道,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专家,在四处呼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陕西高院不可能不了解媒体对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的报道,不可能不了解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法院终审判决所述――邱兴华无异常表现,无证据证明有精神病史――也表明法院对邱兴华可能有精神疾病的“说法”是了解的。法院的说法最多也表明法院认为邱兴华可能并没有精神疾病。可能没有本身就意味着可能有。有还是没有,鉴定一下就知道了。――虽然鉴定未必准确,但那毕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应然要求。在精神疾病专家提出邱兴华存在精神疾病症状,法院对此也已明了的情况下,未经鉴定,甚至对律师提出的精神疾病鉴定申请都不予采纳,就判处邱兴华死刑,法官们无疑认定了邱兴华根本就没有精神疾病。在此,我们看到,法官已不仅仅是法官,还成了精神疾病专家!对如此擅断的司法裁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对陕西高院最终未对邱兴华作精神疾病的问题,该院宣传处接受记者访问时称“这个事情就不要再提了,都是炒作”。在陕西高院看来,不仅法院审理期间,媒体对邱兴华精神疾病鉴定问题的报道是炒作,法院根本就没有当回事;在终审裁判后,媒体再讨论邱兴华的鉴定问题也是“炒作”,法院仍然不会当回事。
在“邱兴华伏法”之前,媒体报道精神疾病专家关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疾病的争论,法学专家呼吁对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的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这乃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在“邱兴华伏法”之后,讨论法院是否应该给邱兴华做鉴定,则事关法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然而,陕西高院不仅将人命关天的大事不当回事,视之为“炒作”,对该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的追问,也视之为“炒作”,表示“不要再提”。――操持生杀予夺大权的如此我行我素,实在令人感到担心!
在一个国家,司法独立绝不是为了用一个不受任何制约的司法权力来奴役民众。正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的行使背离民意,成为民众的枷锁,现代法治国家才设立陪审制度,由陪审团参与审判,分散司法裁判权力,在司法审判中强调民主化。司法不公目前在我国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司法不独立以致各种权力随意插手司法审判,也是因为司法裁判权力过分集中而无所制约地被滥用。
对法学专家的偏见与法治理念的缺失
在陕西高院宣布对邱兴华的终审裁定并对邱兴华执行枪决后,中国法院网又连续发表了多篇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文章,试图为邱兴华案盖棺定论。文章所反映的思想倾向令人深感不安。
河南淇县法院政治部主任徐爱民先生在《“杀人狂魔”邱兴华伏法与专家干预司法的破产》(中国法院网12月28日发表,下称“徐文”)一文中称,“邱兴华伏法”,“是一切有正义感的人希望看到的,但是也有人很失望,这些人起码包括主张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专家们,因为他们干预司法的企图破产了”。
对于邱兴华的精神疾病鉴定问题,主张鉴定的不仅是几个发表公开信的学者。笔者最近有幸参加了几个研讨会,与很多法学家有过交流,大家几乎一致认为,法院不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是错误的。“邱兴华伏法”后,也有多家媒体发表评论对法院未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即判其死刑提出批评。在邱兴华的精神疾病鉴定上,虽然只有少数法学家公开发表了言论主张鉴定,但大多数法学家、法律人及其他有识之士对应该给邱做精神疾病鉴定的认识是一致的。有关媒体的网上调查也反映了这一点。事实上,没有人不希望正义得到伸张,但包括广大法学专家在内的有识之士,只是希望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遗憾的是,在徐爱民先生看来,正义怎么实现似乎根本就是不重要的。按照徐爱民先生的逻辑,司法机关何必花那么大力气审判邱兴华呢,直接毙了他就算了嘛?!
在“徐文”中,徐爱民先生称,法学家们主张为邱兴华进行鉴定,就是“替邱兴华说话”,“为他喊冤叫屈”,这“并非与其(邱兴华)沾亲带故,而是觉得自己真理在手,法官应该对自己言听计从”,“可惜的是,根据现行的诉讼法,法学家们还没有拥有对法官判案的指挥权,相反宪法和法律都要求尊重独立审判权”。在徐爱民先生看来,任何人都是不应该为“罪犯”说话的,除非沾亲带故;法院对一个案件怎么判就公众就怎么接受,即使是觉得真理在手的法学专家也是不可以说三道四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法学家为什么就不可以为邱兴华说话呢?为什么就不可以为其喊冤叫屈呢?事实上,没有谁在为邱兴华喊冤叫屈,法学专家们只是在关心司法机关及相关司法人员,是否准确执行了法律!对作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中的法院、法官提出建议,甚至予以批评,是公民的权利,当然也是法学专家的权利!
在“徐文”中,徐爱民先生还说,“这些读过几本洋文、吃过几顿西餐的法学家,言必称希腊,对中国的国情、民意不屑一顾,却要端出一幅忧国忧民的假表情来糊弄人,今天要这方面尊重人权,明天要哪方面尊重法治”。在这里,我们看到是徐爱民先生对读过洋文、吃过西餐的专家的敌视,对人类文明的敌视。在徐爱民先生看来,人类的文明成果在他所谓的“国情”、“民意”下根本算不了什么,不仅言必称希腊文明是扯谈,“尊重人权”、“尊重法治”也是糊弄人。徐爱民先生说,“倘若真的听了这些专家们的话,只不过为他们的名气增添了几分可以炫耀的资本,丝毫也不利于国家的振兴和人民的幸福”。在徐先生看来,法学专家们的话,无论正确与否,都是不能听的。本人实在难以理解徐爱民先生的理路:为什么专家的话就不能听?我们今天还在纪念那些古圣先贤,诵读他们的经典,并用以指导我们的行为。――这也没什么不利于振兴国家和人民幸福啊!徐爱民先生对我们这些法学专家咋就那么担心呢?所幸任何时代都不是由徐爱民先生这样的人来主宰的!
此文章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查看周泽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司法鉴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海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