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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透视网络舆论

http://www.dffy.com 2007-1-26 18:12:45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1月23日指出,要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讲求引导艺术,积极运用新技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

  20年前的1987年,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走向世界)” ,揭开了中国人使用互联网的序幕。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2000年,国内三大门户网站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目前,中国已经有1.37亿网民。

  网络的发展,缩短了人们之间的距离,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沟通方式。更重要的是,随着网络的影响力的日渐扩大,网络迅速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全新媒体。相对于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也被称为第四媒体。美国《时代周刊》公布的2006年度风云人物是所有网民,就也说明了网络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力量。

  我国的互联网的发展可以说与信息传播同步的,从传统媒体到个人博客,网络的舆论功能发展迅速。三年前,博客进入中国,而现在每天有4000万人在写博客。庞大的博客群体,使网络舆论的作用得到了空前的发挥。

  一、网络舆论发展的新特点

  网络舆论,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问题所发表的有一定影响力的的意见或言论,简单地说就是网上民意的表达。网络舆论,实际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的反映,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也应当受到法律约束。

  网络舆论的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而兴盛的,它的影响力甚至不受时空的限制,作用突出表现在:

  ⒈舆论监督。政府决策、法律法规的制定,现在都可以通过网上舆论来影响。如物权法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一些学者、专家要求叫停征收养路费,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对此的回应也都是通过网络的快速传播而为人们知晓。

  ⒉信息传播。由于网络的存在,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很多时候还超过电视。如故意杀人犯邱兴华被执行死刑后,仅仅几分钟就在各大网站进行报道。由于网络舆论所具有的集散、传播甚至放大效应,使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过去存在的一些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现象很到很大改变。

  ⒊交流思想。网络舆论通常是多种声音并存,使得网络成为各种思想碰撞PK的场所。邱兴华杀人案,是否要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成为法学专家与网民争辩的热点。许多网站开通的辩论台、网上投票等,就为不同舆论的争辩提供了场所。

  网络舆论由于传播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舆论,因而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⒈互动性。网络实现了信息传播的双向互动,舆论的受众不再是毫无主动性可言的“靶子”,传播者也不再占有绝对的话语主导权和控制权。而且,相对于主流媒体的强势,个人逐渐成为网上信息发布主体,网民的力量在增强。网民互动的主要方式有论坛发帖、新闻跟帖、博客日志等。

  ⒉开放性。网络舆论是对普通民众话语权限的解放,更是激发了人们想说敢说的欲望。网络舆论是一个巨大的集市,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份。网络舆论炒作热点集中,目前网上炒作热点45%事关百姓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工资等话题,涉官、涉司法、涉贪尤为热点。网络舆论炒作虚虚实实,情绪化表现突出。既有有根有据的报道,也有无中生有的炒作。如九江中院打击黑社会反遭抹黑,被称收取所谓“黑钱”,这样的报道曾经很是吸引眼球,而事实表明,法院的收支完全无任何违规。

  ⒊即时性。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重大新闻事件在网络上成为关注焦点的同时,也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在当前,舆论炒作方式主要是先由传统媒体发布,然后在网络上转载,再形成网络舆论,最后反馈回传统媒体。网络可以实时更新的特点,使得网络舆论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

  ⒋匿名性。“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成为名言,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发言容易无所顾忌,这一方面可以反映真实的民意;另一方面,也为一些网民发表不负责的言论提供可乘之机,导致网上侵权事件频发。

  二、网络舆论的法律责任

  正因为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也导致了网络舆论具有巨大的“杀伤力”,甚至网络舆论还能演变为网络暴力。特别是一些网站重经济利益,轻社会责任感。导致网络情色化倾向明显,谩骂与攻击频繁、谣言增多。如在2006年,一起疑似偷情引起“网民大追杀”的“铜须事件”被网络广泛转载。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网络舆论存在的不良现象主要表现在:

  ⒈谩骂与攻击。网络的匿名性及隐藏性使网民对于他人的攻击和漫骂成为一种随处可见的现象,特别是在门户网站的新闻跟帖、帖吧、论坛里,对新闻报道的主角或者特定的当事人、单位进行辱骂指责的现象司空见惯,很多是情绪性的发泄。包括利用博客进行骂人的,如南京教授陈堂则就因此状告博客网站并且胜诉。

  ⒉发布虚假信息。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便利性,以及网络信息审查与传统媒体的信息审查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网络上虚假信息发布非常容易。2006年12月18日,温州鹿城警方在论坛上发现对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造谣、污蔑的帖子,发帖者陈某被治安拘留10天。

  ⒊大量民事侵权。网络舆论侵权既有侵犯人身权,也有侵犯财产权,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网上未经同意地公布当事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如一些明星电话、地址大公开,干扰了当事人的生活的安宁权和隐私权。在网络上随便公布当事人的照片,甚至进行恶搞,侵犯了肖像权。未经同意,大量转载文章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更是随处可见。

  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网络舆论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等信息的,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要处以拘留或罚款。如果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网络舆论的引导与规范

  网络舆论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这就注定了我们必须积极应对而不能消极回避。对待网络舆论,要象大禹治水,重在疏非在堵。既要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要把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⒈管理舆论。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度,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能逾越的。目前,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应当并不少,但也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职责不明的现象。规范网络舆论,需要进一步完善、清理立法,形成系统、有序的调整网络关系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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