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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批示兰成长案非同寻常

http://www.dffy.com 2007-1-30 18:47:18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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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山西浑源县一手续不全的煤矿被伤害致死案,引起中国高层的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周永康,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并尽快报告结果。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省委常委、秘书长申联彬和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杜玉林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大同市公安机关抓紧立案侦查,依法严肃惩处责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国新闻社的权威报道,各级领导是“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而不是“分别作出批示”,这意味着,是在胡锦涛总书记首先批示后,其他领导才进行批示的,批示是从上到下进行的。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执政党和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一些影响特别大的案件,指令作为其行政下级的公安机关 “迅速查明情况,并尽快报告结果”,不存在侵害司法独立的问题,这一批示符合现行法律,也符合法理,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是,兰成长案件是一起破案比较迅速的刑事案件,案情简单、清楚、指向的结论非常明确,查处过程中也没有遇到什么阻力,日理万机的胡锦涛总书记为什么会对此引起特别关注并作出批示呢?很显然,是因为中央注意到了这个案件一些特别需要提醒有关部门的地方,那么总书记在提醒什么呢?直接的提醒可以从山西省领导的具体批示中看出,即 “要求大同市公安机关抓紧立案侦查,依法严肃惩处责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但是,侦查案件、追究责任,这是公安机关理所当然的责任,所以,在一个案件没有遇到办案阻力的情况下,这样的批示似显多余。看来,总书记的批示另有深意。

  要理解总书记的深意,就要了解这起伤害致死案发生前后的背景。

  据权威的中新社的报道,兰成长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2007年1月11日上午9时35分,大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10日中午(曾有媒体误为9日上午),《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兰成长等人到浑源县沙圪坨收费站附近一煤矿采访,被矿上的人打伤,送往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后,兰成长因抢救无效于11日9时许死亡。 (胡锦涛等重视记者大同殴毙案要求迅速查明情况,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7/01-24/859926.shtml, 中国新闻网,2007年01月 24日。)

  尽管大同市公安局的新闻通告说公安局接警时间是 2007年1月11日上午9时35分,但是令人奇怪的是: 就在兰成长被打的当天,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组、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新闻出版局10日联合发出《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通告中说,“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记者山西采访煤矿被打死 当地通告打击假记者,http://news.tom.com/2007-01-17/OI27/77838954.html ,2007年01月17日,东方早报 。)

  1月17日的《东方早报》还报道:据大同市此打“ 假”办工作人员称,“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并不是记者,只是该站临时雇佣的人,因为他没有正规的记者证件,山西站的站长也向当地政府表示没有派兰到该矿去采访。所以不能说是记者去采访,也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兰成长案件发生后,大同市有关机关有很多重要举措:一是通过临时发布《通告》认定兰成长为“假记者”;然后当然地得出结论认定打死的“并不是记者”;既而又强调兰成长“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

  大同当局的荒唐逻辑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国际通行的记者概念是包括采访人员、编辑人员和媒体作品的制作人员的,那个现在已经从其政府网站中撤除的《通告》所定下的“假记者”的概念显然不妥。退一步说,即使兰成长不是大同方面所认可的“记者”,但从兰成长了解非法开采媒体的行为来看,他并没有超出他作为《中国贸易报》“临时聘用人员”的职权,并没有冒充某种身份。兰成长既然没有冒充新闻出版署所认定的那种“记者”,就不存在假记者的问题。就象对一个进行某种民事调查的普通公民,你不能指责他是假记者一样。兰成长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之说,完全没有依据。其次,因为不是被打当时就死的,而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就认定兰不是被打死的,这一结论更加可笑,不值一驳。

  更有意思的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在兰成长死后沉默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声称:兰成长和常汉文系该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发了《新闻工作证》,处于试用期,主要任务是收集新闻线索,没有采访权,他们也未向站里请示报告,他们去那里干什么,站里不知道,纯属个人行为。(山西大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记者被打死案告破 http://news.hexun.com/2024109.shtml ,2007.01.24,北京晨报。)新闻采访的常识是:收集新闻线索也好,采访也好,都可以要求见当事人,新闻工作人员也不必在每一收集线索行为之前都“请示报告”,相信《中国贸易报》也没有对兰成长的行为有事先的禁止性规定,《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的推脱责任的做法,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当然,在报道公布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之后,《中国贸易报》的正式声明改变了这一看法,称兰成长为山西记者站的“工作人员”, 并要为其维权, “中国贸易报社正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善后工作,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本报还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新闻监督的责任和权力。”( 关于本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被殴打致死事件的公开说明,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Article.asp?NewsID=1176, 2007年1月23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的批示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但也没有认同山西省大同市当局关于兰成长是假记者从事非法采访活动的说法,也否定了《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所谓兰成长的采访行为是个人行为的说法。正因为有了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才有此后山西省领导要求“抓紧立案侦查”和《中国贸易报》“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注意,这里没有使用记者一词,而是用的“新闻工作者”)的正确立场。1月25日,警方已经改变了原来的说法,认为“兰成长已经死亡,‘死无对证’,因此警方还没有认定兰成长是预谋前往敲诈。”(警方未认定兰成长敲诈,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7/2007/01-25/014@238431.htm ,2007-1-2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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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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