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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朔“自曝吸毒嫖娼”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7-3-9 23:04:42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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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王朔在凤凰网做客聊天时,自曝“吸毒嫖娼”。为此,新民网记者请教了北京有关法律人士,他们表示:如果王朔所说是真实的,王朔应该承担法律责任。[①]

  在法治社会,追究任何一个人的法律责任,不仅要有法律规定,而且要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王朔自曝吸毒嫖娼,吸毒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假如王朔所说是真实的,他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让他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条件是具备的。那么,让他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条件是否具备呢?

  

  从证据学的理论看,王朔自曝吸毒嫖娼至多算是犯罪线索,还不能算作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王朔自曝吸毒嫖娼,公安还没有查证,他自曝吸毒嫖娼究竟是真还是假?还是个未知数。在“自曝吸毒嫖娼”没有查证属实的前提下,自然谈不上与犯罪事实有关联。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收集,否则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王朔自曝吸毒嫖娼,仅是他自曝违法行为,而不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不符合证据法律性的特点,不能据此对他定罪。

  即使王朔是在公安机关自曝嫖娼吸毒,也至多算作口供。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其它证据,不能因为王朔自曝吸毒嫖娼,就让他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认定他有罪。既然连有罪都不能认定,何谈让他承担法律责任?

  在英美国家,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官可以不经审判程序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我国的证据制度与英美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法律明确禁止仅以口供定罪。不能仅凭王朔自曝吸毒嫖娼,就认定他有罪。何况,英美国家有罪答辩是在法官面前的做出的,王朔是做客“凤凰网”时自曝吸毒嫖娼。即使按照英美国家的定罪标准,也不能判定他有罪。

  王朔在“凤凰网”做客时自曝吸毒嫖娼,到法庭上,他完全可以不再认帐,即使他一如既往地自曝吸毒嫖娼,认定他有罪的也仅仅是一个口供,属于孤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孤证是不能定案的。同时,追诉犯罪还有一个时效的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的时效只有半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在时效没有得到证明的前提下,就认定王朔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说法。何况,王朔目前还持有美国绿卡,即使认定有罪,如果他不在国内,还涉及引渡或遣返的问题,其程序相当复杂,恐怕很难追究到他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基本采纳了无罪推定原则,从无罪推定的角度看,任何一个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公开审判之前都不能认为他有罪。那怕王朔所说都是真实的,公安机关也收集到他吸毒嫖娼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在法庭最终判决之前,还得假定他是无罪的。在法庭还没有对王朔做出最终审判之前,有关人士,你有何理由敢说王朔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①]参见“公安部门称王朔自曝吸毒嫖娼应承担法律后果”,来源: 新民网,2007-03-08 14: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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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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