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生:哈哈,你刚才的例子很恰当。学习外面种葡萄,就好比是立法中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你坚决种粮食、保持传统农业,这叫“本土化”。当然,我们采纳物权法的概念而不采用财产法的概念,倒不单单是因为借鉴的原因,还有我们的实际情况,包括现有的法律体系协调问题,因为一旦叫了财产法,那么,许多法律的性质以及整个民事法律体系就可能错位了。
父亲:叫物权法就叫物权法吧,反正习惯了是一样。
土生:我本人是赞成用物权法这个称呼的,至于民众能不能接受这个概念,我觉得是个次要的问题。因为我一直主张法律的读者群体应该是法律人,立法者立法,就好比是作家写书,在立法或者写书的时候,应该先确立一下读者群体是谁。我不赞成法律的读者面向普通大众,因为通俗化是没有一个标准的,但规范化却可以找到一些标准。再说,老百姓知法不是单纯依靠自己阅读,而是要借助普法教育和宣传来进行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越来越发达,律师可以为民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无需民众去阅读领会。更何况再规范的法律文本,也不至于把所有人都“难倒”,总会可以逐渐领悟的。比如说物权法,你理解的很对,一开始你也说了,就是关于“物”的。简单地解释,完全可以这么说。
父亲:对啊,既然物权法是与“物”有关的,你看,咱家的电视机、床、桌子、菜刀、粮食、果树都是物,我们对这些物都有权利,他人是不能侵犯的。有了物权法,这些权利就有保障了。看来国家不是吃闲饭的,连这些东西都考虑到要立法。
土生:那当然。这些都是私人财产,是人生存的物质基础和生活条件,必须在法律上得到保障。要不然人就觉得不安全,没有了财产安全,活着很难。你刚才说到的那些东西都是“物”,另外,我们家的房子、耕种的农田也是“物”。
父亲:你这么一说,我想起来了,电视里还说过动产和不动产呢。不动产是不是不能动的财产啊?
土生:是的,在法律上,动产和不动产是关于物的一个基本分类,简单地说,动产就是能够移动的,不动产就是不能够移动的。
父亲:这么说来,房子和地都得叫不动产,因为它们不能移动啊。电视机、面盆、茶壶等物,我可以放在这里,我也可以放在那里,能够移动,所以就属于动产。
土生:你理解得很对。这次物权法草案给物下的定义,就是从动产和不动产角度说的。
父亲:这也有些奇怪,既然是对物的分类,为什么不叫“动物和不动物”而来一个“动产和不动产”?就像咱家的两条狗一样,按照颜色分类,分为黄狗和黑狗才是,总不能叫黄犬和黑犬吧?对狗的分类就应该叫什么狗,对犬的分类就应该叫什么犬。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总觉得别别扭扭的。
土生:哈哈,你说的很有意思,确实从表面上看觉得别扭,好像不太对路。但把物分为动物和不动物,更别扭。因为在汉语中,“动物”会引起歧义的。其实,之所以叫动产和不动产,是有历史原因的。在国外立法中,有的国家就叫可动物、不可动物的。这些就不讨论了。不管叫什么,反正你刚才所说的那些物,你是有权利的,这个权利在法律上叫所有权。
父亲:对,对,叫所有权,我以前看民法书的时候,记得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物权法出来了,是不是所有权就改名了,叫“物权”呢?
土生:不是的。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也是最主要的。除了所有权之外,还有其他物权,法律上叫“他物权”。比如说,咱家的宅基地,属于土地,所有权不是咱的,但你却有权在上面盖房,这个权利叫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在物权法理论上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父亲:电视上也说到了宅基地使用权。我以前也知道的,公家的地,不是老百姓私有的,但既然我拿到了这块宅基地,我就有权在上面盖房、居住。只是不叫所有权,叫使用权。你这么一说,我更明白了:物权不等于所有权。
土生:物权法非常关注农民利益,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就是一例,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与农民利益有关的。你不是经常对承包地有意见嘛,这次物权法也规定了。
父亲:看来国家是越来越好了。前几年中央经常提“减轻农民负担”,现在好像不提这个了,而是说“提高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觉得以后农民地位会越来越高,农民的日子会越来越好。从物权法就可以看出来,从电视报道来看,国家对物权法非常重视,说对草案审了7次了,看来国家是下大决心把它制定得漂亮一些。刚才说到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听说草案规定到期后自动续期,这样叫农民可以安心住一辈子了。
土生:是啊,确实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人角度着想的,农民可以无后顾之忧了。
父亲:唉,话是这么说,但每个人的寿限是不一样的。再说,这个东西,国家说收就收,你比如说,国家要修高速公路,如果从咱这里经过的话,叫咱拆就得拆。
土生:这在物权法上叫土地征收。我桌子上放一份草案,它规定的原文我给你读一下:“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收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定得很详细。
父亲:是啊,我也在电视里听到过,这个必须要补偿的。比如农民的庄稼正在生长,公家一个政策下来,要征收,那就必须补偿。李兆国在作物权法草案说明时专门提到了一句话,我听得很仔细,叫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你看,国家说得就是好。
土生:必须这样,因为征收本来就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秩序的一种干扰,当然要补偿了,但补偿必须合理,也就是要做到农民生活水平不能降低,而且还要有长远保障。对了,刚才你说的作物权法草案说明的那个人叫王兆国,不是叫李兆国。
父亲:是啊,对对对,叫王兆国。我叫李兆奂,脱口就说出了“李兆国”,哈哈。其实,这个说明报告叫我去念,说不定也行。他也是别人帮他写的,他只不过是受委托来念念的。哈哈。
土生:呵呵,他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这个草案说明的。不过,你要能在那个位子上的话,我和你通个电话估计也比较难了,也没这么多时间聊了。
父亲:对了,去年暑假我记得你说过,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北京大学一个教授不是还提意见嘛,看来他的意见还是没有采纳嘛,国家不照样提交到了人大审议嘛?看这个势头,这次会议要通过了。
土生:北大那个教授叫巩献田,还是咱淄博老乡呢,他那个意见可有名了,影响很大,民商法界的教授回应很多,好多人在批判他。他批判物权法草案没有写进“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个教授年龄大了,看不惯现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
父亲:这个与年龄没关系,与身份也没有关系。我不是教授,也不是老年人,但我同样也痛恨国有资产流失,但国有资产流失不是法律出的问题,而是人出了问题。一些腐败现象,直接导致一些公家的财产弄到个别人腰包里,那个教授应该写文章批判腐败,而不是去指责物权法。他弄错了,哈哈。
土生:你说的有道理,但法律也不能对国有资产流失坐视不管,必须在法律上设计一套制度阻止那些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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