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视点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我与父亲对话物权法

http://www.dffy.com 2007-3-13 11:05:15 作者:李绍章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父亲:这些关系,其实最容易发生纠纷,一旦闹大了,就会激化矛盾。

  土生:那肯定是这样的。所以,物权法特别重视一些群体关系,刚才我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就是比较典型的涉及到群体关系的。像这样的情况,在物权法上还有一个就是“共有关系”,也就是说,一个物归好几个人共同所有,有的人数可能还不少呢,于是,关于共有物的使用啊、处分啊、分割啊,就容易引发多人纠纷。还有小区物业管理与业主的关系,房屋动拆迁的关系,都是比较容易产生群体纠纷的。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非常重视调节这些敏感地带。

  父亲:问题还真不少。与你聊聊我也很开眼界。

  土生:其实,有些问题本来就有争议,许多制度也是妥协的结果。与你聊聊,就当我在普法宣传吧。呵呵。不过,今晚我最大的收获,也是令我吃惊的是,你竟然知道物权法。哈哈

  父亲:电视上这几天都在播放,我就是不用刻意去关注的话,光被动地听,也知道一些了。对了,这么一说,我突然想起我前几年看过你带回家的一本书的,好像就叫《物权法》,是梁慧星和陈彬华写的,我没看完,大体看了看。

  土生:对,那是我本科时用的教材,我们上一级的师兄师姐们用的是北京大学钱明星教授撰写的《物权法原理》,那时国内物权法教材大概就这两本。现在很多了,一些民法学者都出了不少物权法专著,凡是能看到的,我都一一阅读了,收获很大。我1997年开始学的物权法,由房绍坤教授给我们讲授的,很不错,从此我也对物权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还有,你说的那本书的作者应该是梁慧星和陈华彬,不是陈彬华,你又把人家名字搞错了。

  父亲:我这么大年纪了,记错人名不是很正常嘛。

  土生:没关系的,你这已经很不错了,还能够知道梁慧星、陈华彬,而有些高校教师,甚至教民法、教物权法的,都不一定知道这些学者的名字,更甭指望他们知道这些学者的著作了。

  父亲:还是我去年对你说过的那句话,从事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的人,不知道这个领域的法学名家,就像中国人不知道中国首都是北京、山东人不知道山东省会是济南一样。

  土生:是的,也像上海人不知道外滩在哪里一样。

  父亲:但咱千万别去笑话别人。在外面工作,一定注意不要得罪人。上好你的课,学好你的物权法,这才是正事呢。

  土生:明白,你在家也要看好你的物,守好你的物权,尤其是货币物权,别舍不得行使所有权啊,要发挥物的功用。老是省吃俭用,倒是可以短期内积累财产,但缺了营养,就保不好人身呢。不要为了节省“物”而耽误了“人”。

  父亲:行。你放心就是。对了,最后再问你一个问题。关于“物”的法叫“物权法”,那什么时候制定关于“人”的法,是不是该叫“人权法”?

  土生:哈哈,你这个对应倒很有意思。不过,我们所说的物权不是物本身所享有的权利,而是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依我看,本质上也属于“人权”,所以物权法本身就是人权法的一部分,只不过是人的财产法。倒是有必要制定《人身权法》或者《人格权法》,人格权不同于人权,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一个基本分枝,人身权与财产权撑起了民法的两大权利支柱。

  父亲:那么,物本身就没权利吗?比如,狗有没有权利?去年我从电视上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下了“打狗令”,难道狗就没有权利吗?

  土生:没想到临近结束通话,你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其实,这关系到“动物的权利”的问题,说是个问题,其实也不是个问题。你想一想,别人来打狗,伤害的不正是狗的主人的权利吗?狗是物,主人对它享有的权利就是物权。所以啊,打狗,伤害的不是狗权,而是人对狗的物权。

  父亲:看来又回到物权法了。但我觉得对动物也不能任意侵害啊,要保护动物的。

  土生:唉,你还是先保护好自己吧。不和你多啰索了,时间晚了,我这次就不和妈妈通话了。

  父亲:汗,你妈妈又不懂物权法,你和她说也是白说,咱家里也就我和你懂物权法。哈哈

  土生:呵呵,你真会吹牛,但妈妈懂得怎样料理“家物”,如果说你是物权法的理论家,那么,妈妈就是物权法的实践家。

  父亲:但是理论指导实践,说了这么多话,我口干了,我要“指导”你妈妈帮我泡壶茶去了。

  土生:喂喂喂,你别老是坐而论道啊,要自己动手泡茶啊,亲自实践你的物权法理论啊。

  父亲:你难道不知道吗?咱家的生活习惯向来是:你妈泡茶,我泡你妈。

  土生:天哪,天哪,我的天哪,电视真是具把“双刃剑”,一方面叫你知道了物权法,另一方面也叫你学会了外面世界的流行语啊。唉,不是我无奈,而是这个世界变化太快,现在的农民也变的不“斯文”了。

  父亲:你这就不懂了吧?论物权法,我承认你受过专业训练的,肯定比我知道得多;但论家庭建设,你恐怕要跟我学个十年八年的。我这是在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呢。哈哈

  土生:唉,“你太有才了”!得意之时还不忘欺负我“未婚”。拿你没办法了。那你去喝茶吧,记住:你这是在行使“茶”这一“物”的所有权。呵呵,再见。

  2007年3月10日深夜于上海

  (本文写作之前因没有电话录音,全靠即时回忆一气写就,所以有些地方进行了必要的艺术加工和学术加工,特此说明)

此文章共有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查看李绍章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物权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王利明谈物权法实施四大动向 (2008-4-3 11:39: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2007-12-5 10:20:01)
· 七旬老人打官司感慨:“物权法真是咱的保护神” (2007-11-29 16:56:49)
· 物权法开始强有力影响公民生活 (2007-10-12 21:40:59)
·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长沙落槌 (2007-10-12 21:38:02)
· 物权法主要名词解释 (2007-8-19 20:25:34)
· 聚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2007-7-25 16:36:49)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2007-6-9 16:18:38)


上一篇:王朔“自曝吸毒嫖娼”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7-3-9 23:04:42)
下一篇:北大博士纵论就业歧视 (2007-3-13 22:29:16)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