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是一位纯农民,小学没读完就辍学回家,帮爷爷干些田间农活,至今已经快五十年了。父亲农业思想保守,一直致力于传统农业,以种植粮食为生,与母亲勤恳劳作,艰难养活一家老小。可是,自我考上大学读了法律之后,惊喜地发现,父亲尽管从未进城苦作农民工,外面的世界接触极少,但他却有着博大的胸怀与开放的眼光。家里没电视时,他靠听广播了解人间百态;有了电视,他又通过电视媒体触摸社会万象。加之平时读些法律教科书,久而久之,父亲视野放宽,知识渐增。这几天,他又在密切关注全国“两会”,每晚和我通话,父亲总会谈及“两会”上的一些国家大事,口若悬河、滔滔不绝。
因为物权法草案也在这次人大会议审议,“物权”、“物权法”这俩词儿,在我国法上从未出现,许多老百姓对其极为陌生,甚至据说还有人曾把“物权法”当作了“物业法”。于是,今晚我想和父亲通个电话,看他是否知道“物权法”。也许在意料之中,也许在意料之外,父亲竟然非常关注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并且盼望它能够表决通过。我也借机和父亲围绕物权法聊了一会儿,尽管沪鲁连线千里之隔,但父子交谈却亲如面对面。放下电话,我觉得对话虽然很朴素、直白,甚至说充满土气,但它却颇有意味,我也从中捡拾了不少快乐。于是,一股将之记载下来的冲动便油然而生。
土生:爹,这几天山东很冷吧?
父亲:是的,昨夜风很大,明天还要降温。上海那边冷吗?
土生:也很冷的,风也很大。但我呆在宿舍看书,几乎不出去的。对了,今天忙什么呢?
父亲:剥花生,做种子。在煤炉旁,一边剥花生,一边看电视。这几天不是开大会嘛,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都到北京去开会了,记者写稿子时都叫“云集北京”,讨论一些国家大事。你在上海也关注吧?
土生:也没怎么关注。不过,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我倒是比较感兴趣。你不是对“两会”很关心嘛,那你知道物权法吗?
父亲:唉,你这不是侮辱我的知识面嘛,我当然知道。这几天电视里经常听到这个法,一开始我还想,这是一个什么法呢?以前我看过的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好像没有物权法嘛,后来听多了,我才明白,物权法就是管“物”的,关于“物”的法。
土生:呵呵,我还以为你不知道这个法呢,你说得没错,物权法就是关于“物”的一法律。但我们国家法律中一直没有“物权”这个词,更没有物权法,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实,物权法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
父亲:既然是关于“物”的法,干脆叫“物法”不就行了?为啥还带上一个“权”字,叫“物权法”?
土生:确实也可以这么叫。有国家民法典中就直接叫“物”编的,当然也有国家民法典中叫“物权”编的。但我国民事立法主要是以权利为线索来安排民法分则的,在民法通则中也基本上是以权利为线索规范各项具体民事权利制度的,所以这次关于“物”的立法叫“物权法”,没有叫“物法”。严格对照一下的话,物法对应的是债法,物权法对应的是债权法。
父亲:债,在咱们农村倒是经常听到,比如欠债、还债什么的。刚才你说债权法,那么也可以叫债务法吧?
土生:也有这么叫的,比如瑞士这个国家,就有过瑞士联邦债务法。不过,这都是看你从哪个角度去说。因为债权和债务总是不分家的,有债权必然有债务,反过来也是一样的。
父亲:经你这么一说,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既然债权对应的东西是债务,那么,物权对应的东西是什么?物务?
土生:哈哈,你这是在生吞活剥,乱造新词。咦,你可别说,你刚才提到的“物务”还挺有意思的。其实,你所谓的“物务”,从物权关系的效力上来说,就是指两方面,一是物权人的义务,二是别人对物权人的义务。不知我这样说你能不能听明白?
父亲:不大明白,似乎有点晕头转向。我能不能举个例子理解一下啊?比如说我养了一头牛,我对牛的权利是物权,但我同时也有义务,就是不让牛随便到别人家的农田里乱吃庄稼;别人对我也有义务,就是不能破坏我这头牛。这是不是“物务”?
土生:不亏是当爹的,你这样理解没错。但是,“物务”这个词我倒是头一次听说,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似乎都没这么叫的。我过几天请教一下我的老师和同事,讨论一下。
父亲:我就是一个土包子,想到什么说什么了。这个词儿就别说出去了,是我在七想八想。哈哈。对了,记得你中学时期学过《物理学》,那么,我能不能说,“物权”中的“物”就是“物理”中的“物”啊?
土生:显然不是一个概念。物理上的物包罗万象,世间万物都是物理学上的物,什么固体、气体、液体;光、电、磁等等,都是物理学上的物。但物权法上的物,就没有这么广泛了。最初,法律上的物仅仅指看得见的有形状的物,如土地、耕牛等,一段时期甚至连人也成了物,比如奴隶就可以作为物与驴进行交换,还可以作为陪葬品等。但现在法律上的物,范围所有扩大,不仅指有形物,还包括一些无形物,就是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物,比如电话号码,你对它也是享有所有权的,他人不得盗窃、侵占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代法律上出现了财产的权利化,或者权利的财产化,一些权利也视为财产进而成了物权法的规范对象了,比如债权,可以提供担保,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但无论范围怎么扩大,总是要把条件界定在能为人所支配并为人带来利益。不过,一些学者仍然主张物权法只能调整有形物的。
父亲:你说这么一通,我等于听天书了,没怎么明白。但我至少知道了物权中的物与物理中的物不一样了。其实,我觉得物这个词也有点不太习惯,咱在家里都是叫“财产”,比如说,某某家里“财产”很多,而不大说某某家里“物”很多。那么,国家制定物权法,为啥不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别叫物权法,叫“财产法”不更好理解吗?
土生:不服不行,看来你就是能思考。你这么朴素的认识,其实在学术界也有过争论。有一个著名的知识产权法教授,叫郑成思,我以前和你提到过他的,这个人就主张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由此还引发了梁慧星先生与他的一场论战,可惜郑成思先生已经过世了,再也看不到他的精彩的理论之争了。民法学界有个著名的教授叫徐国栋,最近还写了一篇文章,评价了一下这场争论呢。
父亲:现在看来,国家还是不愿意制定财产法,而愿意制定物权法嘛。
土生:这又关系到我们的民事立法模式和传统问题了。物、物权、物权法这些称呼,都是从欧洲大陆那里来的,在法学上叫做“大陆法系”,而在英国美国那里,人家不叫物权,叫财产权,所以人家叫财产法,不叫物权法。咱们国家在民事立法传统上一直是借鉴的大陆法系,只是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可能吸收英美法系的好的做法。所以,物权法制定也是在学欧陆,当然咱们国家也有自己的国情与特色,所以也不可能照搬,法国德国一些好的制度,在咱这里也没有进入立法。
父亲:看来国家制定法律,和咱们乡村建设也差不多。我们这里前些年一直是种粮食,粮食价格低,农民收入一直上不去,国家只好搞个保护价。后来咱这里借鉴人家发展得比较好的地方的经验,一些农业专家来实地考察,觉得咱这里不适合种粮食,适合种果树、葡萄等,所以,前几年开始发展葡萄,结果农民收入大为提高。不过,我对果树类的种植业一概不懂,还是种粮食,走传统的老路子,结果也还不错,大家都不种粮食了,现在粮食价格反而提高了,国家还对种粮食的农民进行奖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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