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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功折罪”到“赔钱减刑”

http://www.dffy.com 2007-5-8 20:43:12 作者: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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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笔者所提出的“立功从轻”的问题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只是因为怎么样才能算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没有具体的解释”,从而使刑法上的这条规定形同虚设而逐渐被人遗忘。

  当然,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我们的刑法如何确定,总会有它利的一面和弊的一面,我们的法律正是在对实施后所产生的利弊作出权衡之后不断地作出修改而发展进步的。

  东汉光和六年,在京城洛阳,原太尉桥玄的儿子被闯入家中的强盗劫持为人质,官兵包围了桥玄家,但畏于强盗伤害人质,不敢逼近,桥玄大怒,高喊:“罪犯毫无人性,我桥玄难道可以因为自己儿子的性命而让国贼逃走吗?”他令官兵逼近,强盗被杀死,桥玄之子也被害。事后,桥玄上书皇帝立法:“今后凡有劫持人质的罪犯,一律处死刑,还应禁止使用钱财赎换人质,使奸人得逞”。此后的许多朝代,都沿袭了桥玄的这一主张。但法律本身并不能消灭犯罪,劫持人质的犯罪仍然层出不穷。到了明、清,修律者总结了历史经验,对劫持人质案根据人质的受害情况和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作了区别对待,但由于对关键情节解释不清,仍然造成了司法上的困难。民国初年,统治者制定《惩治盗匪条例》时,干脆将劫持人质犯罪确定为“唯一死刑”,只要触犯此项罪名一律适用死刑。但立法严厉到这样严酷的程度,并没能有效地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绑票案件”可能是现存“民国时期”的老人们记忆最深的犯罪。现在,我们有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对待劫持人质案件中,人质的安全成了警察行动的重中之重。这才是刑法的进步,社会的进步。

  当我们对某一事物认识不清的时候,可以保持沉默,最好不要乱发议论乱表态,因为一旦是非明了的时候,你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无知而汗颜。

  当电作为一种新型能源出现在英国的时候,议会的反对者说:如果把电通到千家万户之后,每一户人家至少都得有一个电插头,那个电插头的杀伤力绝对不可低估,简直就是现代化的杀伤性武器,如果小猫不小心碰上那个电插头,不就立刻被电死了吗?如果一个哥哥让一个弟弟伸手摸一摸,岂不是立刻就没命了?如果在全伦敦,全英国普及用电,就等于给每一个英国人,包括所有的大人、小孩、坏人、精神病患者等人,都发了一把枪,使他们每个人都具备把别人或者自己随便杀死的武器和能力,这实在是太可怕了!反对者的理由听起来很可怕、很实际,就连深受国人尊敬的女王也站起来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我呼吁我们所有的英国子民都举起坚决反对的手”。结果普及用电的提议在接连不断的几次表决中都没能通过。

  普及用电的反对者说得没有错,电对人类也是有危害的,可电对人类的贡献远远地抵消了它可能带来的危害,所以最终电还是得到了普及。“以功德量刑”、“以赔钱从轻”肯定也存在着不合理和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但它对我们社会道德的激励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弊端。因此,它将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倡“宽严相济”的大背景下,大行其道。

  参考文献:

  1、《法官量刑该不该参考道德因素》,载2007年4月20日《北京晨报》。
  2、《“赔偿从轻”引发的司法正义之辩》,载2007年4月20日《法制日报》。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4、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5、陈兴良《刑法的启蒙》。
  6、《劫人质难敌“一切”》载2007年4月20日《人民法院报》。
  7、《英国的两个决策失误》载2007年4月26日《今晚报》。
  8、李利《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载2005年第4期《律师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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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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