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视点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影响及对策

http://www.dffy.com 2007-7-26 7:55:09 作者:张洪国 胡长群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三)恶意诉讼增加,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诉讼门槛降低,诉讼风险减小,会让一些明知其胜诉把握不大的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图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类案件由于争议较大,对立情绪明显,难以做调解说服工作,尤其是可能驳回起诉的案件,由于驳回起诉结案对原告几乎没有费用上的负担,其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而这类案件一般都无法调解,给审判人员增加工作上的难度。同时,当事人恶意诉讼也给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挑起事端提供了一个机会,给法院办案带来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在诉讼中,当事人依法承担诉讼费用具有补足审判成本、遏制诉权滥用、倡导诚实信用的功能。诉讼费用大幅下调后,由于部分当事人理性、慎重对待诉讼行为的意识不强,诉讼极有可能被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这将使一些本可以用非诉讼的方式就可以解决的纠纷进入诉讼,当事人滥诉现象可能增多,而且,对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会给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更多的空间。对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将会放纵当事人滥用诉权,不但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也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定分止争效能的发挥。

  (四)削弱诉讼费对违法或不诚信当事人的惩戒功能①

  我国实行诉讼费“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相关诉讼费调减后,对败诉当事人的违法或不诚信的行为,在费用承担上难以体现应有的惩戒,客观上反而会滋长当事人的违法或诚信行为。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诉到法院的,只需交纳诉讼费10元,经法院简易程序审理的,只需交纳5元,再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只需交纳2.5元,新办法难以体现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的行为产生应有的警示作用。

  (五)调撤率下降,致办案社会效果受到影响

  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本是法院处理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沉重的办案压力一是使法官难以对每一件案件投入足够的精力,难以对案件多做调解说服工作,办案质量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调解撤诉率会明显下降;二是《办法》规定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诉讼费减半交纳,使得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法院(因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法院的正常运转,法院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维持正常的运行),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怜的诉讼费收入,就可能对能够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如不进行调解或尽量少调解、走过场或虽系调解结案但以判决形式出现,尽量不准予当事人申请撤诉等,甚至有的法院会因此不要求调解,以避免退费。这不仅会导致调撤率的大幅度下降,影响质量效率指标的考核,更为主要的是,将大大削弱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案减少,影响法院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法院的宗旨,“公正与效率”是法院的工作主题,为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法院一直提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目前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60%以上,但《办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费减半交纳,这一规定使法院的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受到影响。为多收取诉讼费,可能会出现人为转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法院调解对接制度的推动力将会削弱,判决数量增加,二审上诉急剧增多。对合并审理、反诉的案件影响巨大,该合并的不合并,可以反诉的不告知当事人反诉,人为肢解案件的情况可能蔓延。

  (七)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法院队伍的稳定

  由于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导致法院队伍的不稳定。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我院编制66人。据统计:1996年至2006年10年中,除正常退休外,共计21人离开了法院审判工作岗位,占法院总人数的32%。可以预见随着诉讼费收入的减少,对于地方财政比较困难,不能保障法院供给的法院来说,将会使法官正常的福利待遇更加得不到落实,该享受的无法享受,应有的激励机制没有,将会对法官队伍的稳定产生更大冲击和影响,不可排除有的法官甚至经不起严竣考验,置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于不顾,某些违法乱纪现象将会有所抬头,同时也会使法院的人才保障工作更加困难。

  (八)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受到影响

  随着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降低,同时由于法院裁判具有终局性、强制力、执行力等特点,一些原本可以通过仲裁、人民调解等解决的矛盾涌入法院,争议解决替代机制将被削弱,法院无经费支持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执行难更加突出,诉讼费惩罚不诚信的功能减弱,对民事违法行为制裁不力,诉讼程序拖延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况增多,法院的职能会受到削弱。

  (九)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由于诉讼费的下降,当事人更多地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一旦一方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必然会增加相应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从而进一步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负担。

  三、法院针对《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应对措施

  (一)对法院、法官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时代意义及重要性、必要性

  《办法》施行,将对我国的经济及社会改革、转型具有积极的互助、促进作用,并将加大法院对社会矛盾、纠纷参与调整解决的广度与深度。同时,低负担、零负担诉讼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潮流。《办法》的制定施行充分理性地突出了法律的自由、正义、秩序价值,是司法的理性选择。法院、法官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理性地认识、对待国家利益与狭隘的集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等矛盾问题,增强对《办法》贯彻落实、适用的主动性、正确性。

  (二)进一步提高法院、法官的素质及司法能力与水平,同时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以更高的效率应对法院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审判形势

  受案数的大幅度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动局面,只有靠加强广大法官业务理论培训,提高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与水平,提升法官的纠纷解决能力。同时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平衡各业务庭的工作量,增加审判力量,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各地应视案件数量的增加,适当为法院增编,补充审判力量

  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除提高法院素质及司法能力与水平,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外,还应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充分法院工作人员,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困境,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以促进司法和谐。

  (四)认真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促进司法和谐

  承办法官在案件宣判后的一定时期内,针对当事人就审判程序、裁判结果以及裁判文书载明的其他内容提出的疑问,应进行深入的阐明和解释,以促进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裁判,增强裁判公信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成本支出,以促进司法和谐。

  (五)加强宣传,倡导理性诉讼

  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法院应加强宣传,让当事人树立起理性的诉讼意识,了解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渠道、权利救济途径的优势和局限性,了解基本的诉讼规则,对诉讼有一定的预见性,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事诉权,理性面对诉讼和诉讼结果。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倡导理性诉讼避免情绪诉讼、盲目诉讼、恶意诉讼,防止和避免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查看张洪国 胡长群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诉讼费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律师收费过高及风险代理正成为老百姓打官司难的拦路虎 (2008-6-4 18:24:34)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不妥之处 (2007-11-5 8:37:58)
· 江苏省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2007-9-27 15:12:3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2007-9-11 17:22:21)
· 新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文登法院实证调查 (2007-5-13 20:32:10)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存在的问题及对基层法院的影响 (2007-4-12 11:41:57)
· 诉讼费速算表 (2007-3-31 17:31:59)
· 最新诉讼费在线速算程序 (2007-3-31 16:51:15)


上一篇:干预家庭暴力:我国警务的新课题 (2007-7-20 21:50:10)
下一篇:“公积金”相差600倍说明了什么? (2007-7-31 19:45:55)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