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争取财政支持
法院应建立诉讼收费月报制度和开展办案成本的测算工作,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及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调整地方核定法院经费补给的标准和依据,确保法院正常办公、办案经费到位。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法院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缓解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困难②,建立起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体,地方财政资金为配套的新型经费保障举措是破解法院诉讼费下降的主要途径,对部份法院因诉讼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其次,将法院因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而造成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范畴之内,地方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解决本级法院“两庭”建设的外欠债务,确保法院在诉讼费收入锐减的前提下,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法院应加大自身改革,创建节约型法院
面对案件数量的增多,诉讼费用的下降,法院应加大自身改革,创建“节约型”法院。其改革措施包括:一是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支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人人参与。在全法院系统树立节约意识,建设节约文化,倡导节约文明,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新风尚。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办法。把创建节约型法院活动纳入各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把提倡节约由过去的软指标变成硬指标。四是加强车辆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用车实行申请制,同时严控接待标准,杜绝铺张浪费。完善财务管理,严把收支关口。五是在经费支出方面,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堵塞漏洞,要求各部门树立成本意识和节约意识,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少花钱办好事。
(八)努力加大调撤力度来化解纠纷
立案庭依然积极探索和实践立案调解,审判庭积极适用简易程序,一如既往地鼓励调解结案,倡导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基层法院案件的增加,上诉案件会明显增长。为防止或减缓这一情况的出现,应进一步加强调解撤诉工作,通过调撤工作来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以减少上诉。上溯下降,发改、申诉、执行、信访、投诉等各类案件才能随之下降。因此加强调解力度是减少新诉讼费交纳办法对法院工作冲击的十分重要的工作举措。基层法院要增加调解力量,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贯彻全程调解的思想,不放过每一个调解机会,努力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减少上诉二审的机率,降低发回重审、改判、申诉、执行、信访、投诉案件。做到案件到法院,调解工作贯穿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达到当事人和法院双赢的社会效果。同时法院应研究、出台案件调解、撤诉奖励机制,对调解、撤诉结案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及精神奖励,以增强法院、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并调动其积极性。
(九)加强对无理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的惩戒
目前老百姓慎重对待诉讼行为的意识还不强,同时诉讼费门槛设置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事人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增多。对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一方面应由承办法官对其加强思想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胜诉方在诉讼中支出的相关费用,以对其进行警示③。同时,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和恶意诉讼的民事制裁措施,以避免无理诉讼和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
(十)是寻求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积极应对《办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官司热”
法院应强化职能延伸,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诉前调解功能,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同时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加群众法律知识素养,提升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能力。我在平时工作中,法院一方面要积极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和指导力度,着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同时引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将大量简单的民商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调解组织,以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降低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一)是由立案庭法官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告知当事人谨慎行使诉讼权利,合理选择诉讼标的额度
法院在立案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立案相关材料,对不符合立案条件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予立案,尽量避免当事人滥诉的情况出现。
①李卫平、季一秀著《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的影响和对策》,选自《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②邹中华著《对实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思考》,选自《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③李卫平、季一秀著《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的影响和对策》,选自《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杨志农著《彭州法院分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面临的困境和对策》http://www.pzfy.org/Article/gzdt/qkfy/200706/1209.html彭州市人民法院网,于2006年6月17日访问。
2、陆刚、符东杰著《〈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及对策分析》http://www.zwmscp.com/list.asp?Unid=5194,中外民商网,于2006年7月2日访问。
3、李卫民邹中华著《以实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思考》,《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4、李卫民等著《浅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影响及对策》,《司法行政工作通讯》2007年第1期。
5、张士勇著:《诉讼费用下调——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4645,载天涯法律网,于2007年6月15日访问。
6、谭礼宪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的思考及对策》, 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4738,载天涯法律网,于2007年6月20日访问。
7、丁雷著《〈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7804,北大法律信息网,于2006年5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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