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进行了大幅度调整,该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与管理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重新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调整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司法救助制度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司法体制和法院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改革,对于进一步降低诉讼门槛,减少涉诉群众的经济负担,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一办法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除减少法院经费收入,影响法院正常运转外,还会对案件的处理、贯彻司法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本文将结合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对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后对法院工作所带来的影响作全面的分析,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全文共7917字。
一、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4月1日起施行。相比旧办法,新办法有六大变化。
(一)收费主体不再是法院
新方法的实施对法院而言,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将以前的“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改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一改变意味着,法院不是收费单位,因此不再是收费的主体。
过去诉讼费用由法院收取,存在着以收抵支、以收定支的现象,难以真正实行收支两条线。今后,收费主体由法院改为国家,当事人交纳的费用通过银行直接纳入国库和预算管理,法院仅负责按收费标准进行计算、通知当事人交纳和根据案件审理判令当事人负担的费用金额。
(二)六个方面降低诉讼费
新收费标准在六大方面降低了收费标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不另行收费的起点从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上诉,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弹性收费全部取消
新办法取消了法院认为“应当收的”、“可以收的”等没有量化标准的收费,过去“其他诉讼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也都取消了。
同时,执行案件也是先执行后收费。这可避免申请人交了钱拿不到执行款的情况,而且按实际执行回来的费用收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四)明确细化免减缓情形
打官司需要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这给无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新办法将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形给予了细化明确。其中,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法院应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五)法院收入支出不挂钩
新办法规定,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都由当事人直接找拍卖部门、鉴定部门,法院不再代收代付。
以后将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法院的收入与支出挂钩,实施中不得超标准、超原则、超范围收取诉讼费。还将对下岗职工、农民工、“五保户”、残疾人等群体给予救助,视情况给予减、免、缓的政策执行。
(六)百姓打官司成本低了
民间财产纠纷和小额经济纠纷的收费比例由原来的4%降到了2.5%,但标的额大的经济案件却略有提高,由原来的0.5%提高到0.7%。由此可见,老百姓打财产官司便宜了,企业打此类官司则贵了。
二、新《办法》实施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案件数量剧增,致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降低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小,在当前我国大部分群众理性诉讼意识偏低的情况下,一些本可以不起诉或从经济角度不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诉讼费用降低和不预交申请费,这类案件纷纷起诉到法院,案件大幅度上升。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仅民商案件就收案357件,与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的243件相比,案件增加114件,增幅达46.9%。而法院审理民商案件的法官仅有九人,除去休息日,每名法官每一天半就要办理一件案件,可见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由于财产案件上诉,接不服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该可以预见上诉案件也会增多。由此可见,一方面人民群众将更多地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剧增,从而导致法官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压力加大,另一方面法院经费的大幅减少将导致干警的收入待遇降低或停滞不前,引起法院人才的流失。届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这种局面必将严重制约了“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影响法官学习知识,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二)诉讼费收入减少,导致办案经费严重不足
法院办案经费的主要来源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就是诉讼费收入。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大幅下降及部分取消以及执行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不预收当事人执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会导致法院诉讼费收入的绝对大幅下降。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商案件收案357件,收取案件受理费95676元,如按旧标准应收取179571元,下降了近50%,同时过低的诉讼费收入与法院较高的诉讼成本也将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入不敷出(如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10元),使法院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甚至陷入工作无法运转的状况。根据前二年办公经费的支出情况,计算出办理一件案件所需车辆的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等交通方面的费用为190元;案件审判、档案的制作、质量的管理等方面的费用为215元;在不计算干警工资和法院购置车辆、计算机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每件案件实际支出费用为407元。实行新《办法》后,按4至6月实际的运行情况,在扣除省法院统筹的8%和退回当事人的诉讼费后, 每件案件能用于法院办案开支的费用仅为307元。由于法院的经费都是财政部门年初根据单位人数和上年度的开支情况进行统一预算和拨付,不会考虑法院案件数的具体情况。所以在办公经费不能得到财政全额保障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越少,法院经费越能得到保障,受理案件越多,法院经费缺口越大的局面。在法院的经费保障对诉讼费用有很大的依赖性的情况下,一旦财政不能足额保障法院各项经费,必然会出现人民法院工作难以正常运行的情况,司法能力必将大大削弱,人民法院保障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将难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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