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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彭宇做好事下断言 “媒体审判”一奇谈

http://www.dffy.com 2007-9-11 18:22:44 作者:徐爱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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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撞人”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裁定把倒地后摔伤的老太太扶起的彭宇赔偿该老太太40%的损失,即45876元。此新闻在媒体上和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纷纷为被告彭宇鸣不平,并“一边倒”地地断定彭宇是见义勇为者。经过四次庭审的法官尚且难以认定彭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单单从通过媒体报道和新闻报道读后感,新闻记者和网友们就能断言其行为的性质,媒体和网友也太有才了。

  平心而论,彭宇的“见义勇为说”仅仅是他在第三次开庭时才有的辩称,并没有证据加以来证明。就连彭宇的证人陈先生,也只是证明自己看到了彭宇扶原告的过程,而没看到两人是否发生身体了碰撞。如果真的像媒体和网友所断言的那样,彭宇确实纯粹是做好事,并没有撞倒原告。那么,他为啥不在与原告的亲属联系的电话中申明?也许是当时太紧急了,不说也罢。那么,他为啥等到原告的亲属到达后仍不申明?也许是救人要紧,顾不得了,不说也罢。那么,他为啥不到了医院掏钱的时候向原告的亲属申明?也许是一心向善,不好意思说,不说也罢。那么,他为啥等到原告把自己起诉到法院的时候,甚至于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仍然缄口不言?一个做了好事受了不白之冤的人,居然对自己做的好事只字不提,真让人匪夷所思。

  媒体和网友一直对法官在判决中的推断耿耿于怀,认为法官不应该依靠推理来想当然地办案,但他们自己在断言彭宇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时的想当然与之相比较有过之而不无及。按照这种观点,撞倒别人只要扶起来送医院,就可以以自己是在见义勇为而不负赔偿责任,谁要是怀疑这事情就是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更加荒唐的是,在自己被诉法院后还没有以见义勇为来行使抗辩权的人,等到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就能“符合逻辑”地“恢复记忆”称自己见义勇为做了好事受了冤枉,对此谁怀疑被告就是在不支持见义勇为等社会正义行为。这样推断显然是一种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

  即使彭宇与原告确实发生了碰撞,彭宇从法律上讲也不存在过错,因为他既不是故意的,又没有过失。当然,原告也没有过错,她也没有与彭宇碰撞的故意和过失。作为一种双方均为过错的行为,法官认定双方按比例分担责任是非常妥当的。

  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彭宇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情况下,法官依照证据规则作出的判决是公正和客观的。很多媒体和网友担心,如此裁判必然会带来有正义感的人在见义勇为的时候患得患失、瞻前顾后,不利于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殊不知,倘然在法律上负有民事责任的人,能轻易而举以自己属于做好事来规避责任,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更加不可小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意外伤害等事件发生时很多时候缺少旁证,如果让有关责任人凭自己属于做好事的一面之词而不负赔偿责任,无论对受害人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不折不扣的 “毒瘤”。

  媒体炒作这起案件能够赢得廉价的看点,网友指责法官办案草率和为彭宇鸣不平可以飘飘然地把自己放在“道德的制高点”。事实上,断言彭宇彭宇做了好事受到了冤枉,并把这种看法制作成新闻题目或者当作发表言论的由头,不仅是一种典型的“媒体审判”,更是一种更加明显的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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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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