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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权利的历史性进步

http://www.dffy.com 2007-10-19 14:04:29 作者:肖山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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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开幕的中共十七大没有让期待已久的亿万中国农民失望。这一天,胡锦涛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根据中国政治生活规律可以预测,在未来不长的时间内,我国选举制度将有重大修改,亿万中国农民在选举权问题上将与城镇居民平起平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除非被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等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便对城镇居民和农民的选举权作了区别对待。根据《选举法》第12、13、14条规定,我国在分配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城镇居民所获名额相当于农村居民的四倍,换句话说,一个农民的选举权只相当于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

    这种规定,实质上是在选举权问题上,按职业和户籍对公民存在区别对待。虽然有人一直批评这一制度,但长期以来,一些人借口农民文化素质不高、议政能力不强等理由,坚持这一不平等制度。

    民主政治的理念告诉我们,公民的选举权来源于其自身对社会管理的诉求和参与权,这种权利的本质是意志表达和利益自护。职业、文化程度等的不同,并不会让每一个正常人的利益自护意识有多大的区别。在中国,民主政治也决定了每个居民本应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因为在选举权平等的背后,是人的平等和对自己利益维护的权利平等。

    作为代议制的一种,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本质,是让公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人,代其行使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这些代表,不管由农民还是市民选出,他们完全可通过自己的正常判断能力、一定的文化素质、议政能力履行好代表职责。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农民也当然可以选出文化水平高的代表。

    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中,选举权是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也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公约也明确禁止按种族、职业等区别对待居民的选举权。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平等对待城乡居民的选举权,是正视现实、尊重民主政治规律、顺应历史潮流、重视“三农”问题的表现,这也是50多年来中国农民政治权利的历史性进步。笔者相信,这一执政党的建议,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体现到法律的修改中去。最乐观的预计是,在明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我国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公民不分种族、职业、文化程度等各类条件,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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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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