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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静案件看法官的冷静

http://www.dffy.com 2007-12-15 17:44:15 作者:陈杰人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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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4年争执后,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床上一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日前,湘潭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但需承担黄静之死的一半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2月23日,黄静和男友姜俊武同宿于学校宿舍,两人亲热过程中,姜提出要与黄发生性关系,遭到黄的拒绝,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与黄进行了体外性活动,第二天,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床上。围绕姜是否有强奸未遂行为和是否有罪的问题,媒体给予了极高关注,一些人把矛头直指身为税务干部的姜俊武。认为他的特殊人际关系使他能逃避法律制裁。

  

  就我有限的见识来看,这是地方法院在某一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受舆论直接压力最严重的一次,在对姜俊武的逮捕和起诉环节,体现了舆论对司法的控制能力。因为曾经很多人担心,这场官司最终会是舆论审判的结果。

  不过现在看来事情并不糟糕,湘潭法院对待此案时采取了冷静和中性的态度。我不认为这是法院在和稀泥,在舆论界铺天盖地要求追究姜俊武刑事责任的压力下,湘潭两级法院冷静理智地对待该案,以相对超脱的精神果断地对案件进行了是与非的裁决,这首先是司法独立精神的体现。

  众所周知,司法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处理黄静案件的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确曾经面对很多困惑,比如黄静死因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有关证物灭失、当事人所述现场情况在逻辑上存在重大疑窦,等等,但这些毕竟只是疑问,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姜俊武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当然只能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判无罪。

  也许有人会提出,既然判了无罪,为何还要判姜俊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这是因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刑事案件有重大区别,法院认定姜俊武对黄静之死负有民事责任,并不必然使他承担刑事责任。

  从黄静案件发生之初,我就密切关注案件进程。在我看来,该案在长达四年半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舆论压力甚至是批评,但我高兴地看到,越是这样,湘潭司法机关越是谨慎从事并独立判断。它在此案判决上所表现出来的高超技巧和勇气,让人相信它以后能应对任何舆论对司法的要挟。

  在过去,已经有太多的案例,从反面证明了司法受制于舆论的危害性,比如湖北地方法院当年屈于“舆论审判”的压力违心判处佘祥林死刑。

  法治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成熟的法治国,最重要的是应该有独立的司法官和独立的司法精神,美国辛普森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典型的例证,黄静案件的处理结果,则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法官在这一精神上的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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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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