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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吊证案”的法治标本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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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2-9 21:53:31 作者:司马当 李利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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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人失信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失信。
法律是国家给予公民的公开承诺,它告诉人们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在本案中,法律显然没能兑现自己的承诺,也就是说法律失信了。凡法律业内人士,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后,没有一个人说某省司法厅处罚是合法的,但很少有人认为被处罚律师能够胜诉,因为“被告是一级政府”,在他们眼里《行政诉讼法》是虚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告官”异地管辖的设想就是对这种认识的一个侧面印证。一个政府不尊法守法是十分危险的事。因为不尊法守法的政府只能让老百姓也不遵法守法。如此,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美国大法官克拉克说过:“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如果本案所涉及的某省司法厅、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能按照胡总书记的上述讲话要求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话,本案就不会出现这种局面。为什么我们众多法律人在面对几个人甚至只仅是一个人的权势时会集体“失语”?为什么几个甚至仅是一个人的面子就能把我们的法律和诉讼制度逼得溃败不堪?这才是值得我们的立法机关去剖析去研究的。这才是本案在中共十七大会议提出“弘扬法治精神”,要求“依法行政”背景下,所具有的法治标本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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