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视点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

http://www.dffy.com 2008-2-23 15:02:03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关于许霆案件,我参加了这段时间的讨论,又通过网络了解了昨天庭审的情况,对此案案情的认识,我的心中愈加明朗。我更坚定地认为,此案只有一个焦点,这就是:许霆是有罪,还是无罪。其它问题,诸如侵占罪、诈骗罪、民事行为、银行责任、感情上觉得判刑太重、刑法63条第二款等,都应当在这个焦点问题解决之后解决。确定了有罪,就在不同罪名之间进行选择看哪个罪名最合适。若确定无罪,就考虑其民事责任。

  回到焦点问题。案情应当是明了的,问题是适用哪个法律。若直接适用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最直截了当的办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人在《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许霆案件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关于许霆案件的关键问题,答匿名新浪网友》、《关于贺卫方教授《法官何以说理》的一些观点》、《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等文中作了论述。

  但这样做的难度很大,本人早在2008年1月23日在博客上发表《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实质上是对重审的预测。

  要判许霆有罪,实际上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只能是类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未砸开取款机,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取出因机器故障进入自己帐号的钱,是盗窃罪”。许多持这种观点的人就只好打比方,还有的专家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把“盗窃罪”解释为不一定“秘密”,“抢夺罪”倒需要具备“秘密”的特征,等等。或者说,许霆“实质上”是“秘密”,他“肯定是有罪的”。但现代法治的要求不是这样,而是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解决许霆案件的法律依据问题,这个案件早就不存在争议了。

  所以,我再次强调,许霆案件,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但是,根据许霆案件的进展以及我国许多类似的刑事诉讼案件,我们却不得不承认,许多依照法律规定是简单的案件,依照司法实践却并不简单。



  查看张晋元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许霆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许霆案件中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2008-7-2 10:12:48)
· 由“许霆案”引发的对司法独立的思考 (2008-5-4 14:18:37)
· 取款机以银行的一个营业窗口代表银行 (2008-4-27 21:13:08)
· 许霆案的辩护方向 (2008-4-27 12:07:12)
· “密码相符论”不能证明许霆交易合法 (2008-4-23 20:38:59)
· ATM与银行的关系 (2008-4-16 20:22:50)
· 为社会正义而呐喊 (2008-4-11 14:26:56)
· 许霆案应当打开类似案件申诉的闸门 (2008-4-10 18:50:50)


上一篇:许霆案的关键是选择量刑参照点 (2008-2-21 22:33:56)
下一篇: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 (2008-2-24 7:46:4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