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眼观察 >> 视点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不懂法律的人支持判决许霆无罪?

http://www.dffy.com 2008-3-12 20:42:53 作者:张晋元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但是,在全国的舆论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这种不合法律规定,侵犯人权与民主的“司法实践”遭到人们的拷问。

  我们找出法律条文,照搬法律条文来研究许霆案件,刑法第3条有具体规定,是不懂法律。有人避开法律规定,“灵活应用”,“辩证理解”,硬要使用引起极大争议的264条;罪与非罪尚未定性,尚未提出充足理由回答辩护人的观点,就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匆匆忙忙适用刑法63条,还说是解决此疑难问题找到了一个出路,这就是懂法律?

  我们讲法律规定、讲道理、讲逻辑,成了不懂法律。不讲法律规定,或者找来的条文根本不值一驳,根本不符合事实,也不讲逻辑;论证许霆有罪的主张充满逻辑矛盾,却是懂法律。我们不知道,这是哪家的法律,是那条法律。

  我们并不是主张许霆无罪,也不是有罪,我们主张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判决,有法律规定就判有罪,无法律规定就判无罪,我们成了不懂法律。而主张“许霆有罪”的人们,包括一些法律专家,找不出充足的理由说服我们,却是懂法律的。不知道这些法律人、法学专家是凭什么这么“肯定”,而不是否定?

  我们讲法律,成了不懂法律。仅仅是讲法理,把道德等于法律,把个人的理解和学理解释等同于法律,成了懂法律。

  如此发展下去,我们的法学成了什么殿堂?是不是研究“一个针尖上站几个天使”的殿堂?

  再说一句懂法律与不懂法律。你知道法的根源吗?我想懂法律的你们一定是知道的。你们学法理学的时候老师一定给你们讲过,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实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在中国,应由哪些阶级的意志表现呢?

  相信没人敢公开地说,是权势集团,是富人阶级的意志。根据我们共和国的缔造者们的设想,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共和国。根据国家宣传机器向我们宣传的,我们大家,包括“挺许派”和“倒许派”,都是国家的主人。虽然我们不知道,我们主人的权利实际能够实现多少。

  什么是国家的主人,就是能够当家作主的人,就是有决定权的人。什么是共和国,就是民主的意思,即人民做主,不是统治者做主。在我们的国体下,没有统治者,那些管理者只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代理人。所以,法的最终本源在于人民的意志,尽管大部分人民不懂法。

  法,就其根本原理来说,应当是全国人民的意志。徐松林教授指出,全国人民都觉得许霆案件有问题的时候,就不是人民的问题,而是法的问题。我很同意他的观点。当然,我与徐教授有一点不同。其实,在许霆案件上,不是法律有问题,而是判决有问题。这里,不是法理问题,不是法律规定不对的问题,是司法问题,即如何适用现有法律的问题。

  法,就其技术性方面,是由法学家完成的,这是社会分工使然,术业有专攻嘛。法学名家邓正来老师翻译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的副标题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书中,博登海默用很大篇幅讲述法的方法与技术的一面。毋庸置疑,法的原则的方面,根本规定的方面,应当取决于社会的民主的基础,社会组成人员的民意。法的技术方面,由法学家们实现。

  所以,不懂得顺应民意,与民意对抗的法律专家,实际上是掌握了法的技术与方法,忘掉了法的根本原则,学会了法的形式,忘记了法的根本内容。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张晋元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许霆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许霆案件中提款机永远代表银行,无论机器是否出错 (2008-7-2 10:12:48)
· 由“许霆案”引发的对司法独立的思考 (2008-5-4 14:18:37)
· 取款机以银行的一个营业窗口代表银行 (2008-4-27 21:13:08)
· 许霆案的辩护方向 (2008-4-27 12:07:12)
· “密码相符论”不能证明许霆交易合法 (2008-4-23 20:38:59)
· ATM与银行的关系 (2008-4-16 20:22:50)
· 为社会正义而呐喊 (2008-4-11 14:26:56)
· 许霆案应当打开类似案件申诉的闸门 (2008-4-10 18:50:50)


上一篇:许霆ATM取款案“瓶颈”突破之思考:类推解释导致刑法条文适用冲突 (2008-3-11 22:12:30)
下一篇:法官的言论自由当受到限制 (2008-3-13 12:45:5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