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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公布轻判祝均一的证据

http://www.dffy.com 2008-3-30 18:35:44 作者:杨涛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由于杜益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死不足惜。而就在此前一天,3月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 ,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挪用公款158亿元以及滥用职权罪等,数罪并罚,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这两起案件都是经济案件,不同的是,一个是官,一个是民,前者挪用公款158亿元,后者非法集资7亿元。但从判决结果来看,让人感到刑罚在量刑上并不公平。

  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数额可谓令人咋舌,可她比起祝均一来,不过是“小巫见大巫”。祝均一滥用职权导致400多亿上海社保资金蒙受重大损失;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158亿元;此外,收受贿赂款达160万元。犯罪数额如此巨大,但他只被判18年。

  我不知道这18年是怎么相加的,报道上也语焉不详。就滥用职权罪来说,一般而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有徇私舞弊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以为,祝均一滥用职权判处个7年有期徒刑不为过。而就挪用公款罪来说,通常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此,依我看,如果祝均一挪用公款拒不退还,那么判处无期徒刑没有问题。

  至于受贿罪,《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祝均一导致救命钱之社保基金的巨大损失,受贿数额也达到16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都不为重。因此,如果单纯就案论罪,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祝均一的判决显然过轻。

  但是,长春市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案发后,祝均一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提供线索致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构成重大立功,且赃款赃物已退缴,获从轻处罚。笔者以为,如果他的确有重大的从轻、减轻情节,那么判处其18年有期徒刑也不算轻。但从报道来看,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从轻与减轻的具体事实与证据。因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坦白与所谓的立功,通常随意性很大,很容易成为贪官减轻罪行的理由。因此,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我们可能更多要求法院要公布祝均一这些从轻、减轻特别是立功的从轻、减轻的事实与证据。

  即使法院对祝均一的量刑并无不妥,但网民的质疑也不是空穴来风。公众对这两起案件的热议,从另一个方面提醒我们,司法对于贪官量刑是否过于宽大无边?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可以处以死刑。但在现实中,有多少贪官判刑时却是宽大无边?10多年前,在重庆綦江虹桥案中,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仅受贿13万元就被一审判处死刑(后改判死缓)。但后来,有些贪污受贿动辄在数以百万元、千万元计的贪官,却根本就没有处以死刑。在我的印象中,从王怀忠后,不管涉案数额多大,很少再有高官被判死刑(直至去年判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死刑才得以恢复)。

  因此,笔者希望,司法机关能站出来澄清在祝均一案中量刑的有关问题。笔者更希望,司法机关能对贪官和普通公民一视同仁,公正量刑,做到同罪同罚,如此,才能弘扬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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