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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路线图

http://www.dffy.com 2008-6-19 19:04:08 作者:高一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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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还不能够通过金融档案全面掌握每一个人或者单位的在金融活动中的财产流动情况,这是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难的根本障碍所在。

  财产申报法可以立即出台

  但是,我们也可以想象,即使上述制度全部建立起来,对公务人员财产收支情况的了解也只能是针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对其他的非法收支情况(如现金消费、赠送给他人等)全部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还存在大量其他的洗钱途径难以一网打尽。财产的流动、个人的收支情况是纷繁复杂的,事实上,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政府除了尽力而为以外,要掌握每一个人的所有收支情况根本不可能。上述三大制度之外,任何一个国家都还需要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和其他民主制度,以其他监督形式了解公务人员的财产收支情况,为打击公务人员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证据。

  因此,配套制度不健全、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在实践中确实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具体操作时执行不力、对违背这些规定的追究不严格等问题。但是,这不能成为财产申报制度迟迟不出台的理由,“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打击钱权交易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达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状态。所以,我们不需等待制度都健全了、技术都成熟了才出台《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

  240多年前,瑞典公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在那个时候甚至于没有电脑,更不用说现代身份识别制度和交易档案制度,以配套制度不健全和技术不够发达作为不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未免太牵强。

  最重要的是,出台财产申报制度不会很多其他法律出台后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在很多法律制度中,存在相互冲突的价值,匆忙出台一个法律制度可能对其他迫切需要实现的价值形成障碍。如在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没有底线保障的情况下匆忙出台新闻法,可能会导致以规范新闻媒体行为的名义而将新闻法变成一部主要为限制新闻自由的法,等等。但是,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我看不出来到底会存在什么样的负面效应。曾有反腐专家王明高认为“实施财产申报制应慎之又慎,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入《公务员法》之辩,http://www.hyczh.gov.cn/content.aspx?contentid=886&columnid=899,来源,中国经营报。)难以想象的是:这个风险到底是什么?

  如果说有风险的话,我认为至多是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威信受到损害,导致被发现的贪官们认为“法律面前不平等”,“还有更大的贪官没被抓”而觉得委屈。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人民的要求是:打击腐败,少比无好、多一种途径比少一种途径好。从整体上来说,只会提高整个中国法律的威信和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新疆阿勒泰地区的《规定》和中央已经出台的针对处级以上干部的财产申报规范,都是党政机关的内部规范,而不是正式的立法。针对的对象非常有限,规定的具体机制也很不健全。通过立法立即实行、逐步完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不需要再等待了。因此,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首要任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以解决现行规定地位不明、效力不高的问题。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具体内容中,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申报的财产范围和种类,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以及对拒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等等都应做出细致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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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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