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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台国宾馆不是法律“禁区”

http://www.dffy.com 2008-7-22 14:12:48 作者:林卫萍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绿  


  7月18日上午,北京东城法院通过司法专邮,开出民诉法修订后北京市第一张拒不协助执行罚单,钓鱼台国宾馆成为这张10万元罚单的“领主”。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一家租用钓鱼台国宾馆房屋的单位,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东城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法人员来到国宾馆北门时,被保卫部人员拦截,拒绝入内,并把法官开具留置送达协助通知书从窗口扔出。因为钓鱼台国宾馆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有了法院对其开具10万元的罚单。

  众所周知,钓鱼台国宾馆是个很特殊的地方,特就特在它主要用于接待来华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世界知名人士,并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从事外事活动的重要场所。因为地方的特殊性,对钓鱼台国宾馆采取更为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是应该的。问题是,当这种特殊性与司法相遇时,竟然出现了不应有的尴尬。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情理的角度看待此事, 钓鱼台国宾馆都应该积极配合才是。但是,让人们瞠目结舌的是, 钓鱼台国宾馆却表现出一派特权的嘴脸——让法官都退到警戒线后面;拽住法警的胳膊往外拉;拒绝转交留置送达协助通知书,并将通知书从窗口扔出。

  或许,在钓鱼台国宾馆有关人员看来, 因为其有着特殊性,法院不应该也不会对其执法。人们不禁要问,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从事外事活动的钓鱼台国宾馆,难道就拥有了法律的豁免权?违法者就能够被钓鱼台国宾馆所保护?难道钓鱼台国宾馆就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没错, 钓鱼台国宾馆是个特殊的地方,那是因为接待国家元首而特殊,那是因为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从事外事活动的场所而特殊。但与此同时,也是个普通的地方,与别的宾馆没有本质的不同,更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权。这种自以为是,拿法律不当回事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近年来,政府部门管理的生活区甚至办公区及其周边,利用空余房地产对外经营招租,在许多地方已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一些商家看中的就是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将其在民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作为地位砝码和无形资产,想办法隐身于内,以小充大甚至无中生有,“扯大旗作为虎皮”,借以云山雾罩,“忽悠”生意伙伴和消费者。不仅如此,一旦违法行为败露,还可借用政府大院门卫制度严格、涉案人员不易传唤、实情不便调查等客观条件,作为金蝉脱壳之计抵挡一阵。

  事实上,在一些诈骗案件和生意场上“老赖”背后,不时能看到政府大院名义被盗用的情形。这些违法主事者,藏身于政府大院的对外出租房里,如神鸦社鼠般栖居,“神龙见首不见尾”,使谈判对手和善良民众摸不清底细。北京东城区法院依法对钓鱼台国宾馆发出罚单,可谓是体现法律强势、“破解执行难”的一条根本之策。

  在特权还有一定“市场”的背景下,北京东城区法院能够对钓鱼台国宾馆开出这张10万元的罚单,让人们十分称道。我想,接下来,人们期待的是,希望东城区法院能在最短时间内执行,以消除有些人那种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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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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