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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泥巴

http://www.dffy.com 2008-7-27 10:37:22 作者:黄鸣鹤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夜读《庄子》,读到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很喜欢道学的人请教庄周:你所说的道在哪里,为什么我看不到?庄周答:道无所不在。那人不解,要求说具体一点,庄周就说:在蚂蚁身上。那人说:道那么高深的东西,怎么可能在蚂蚁这种卑贱的小生命上面呢,大师您在开玩笑吧,请告诉我真正的答案,我可是真心来学道的。庄周说,那换个说法吧,道就在厕所里的大便中。那人见庄大师越说越粗俗,觉得是对自己心中的神圣的道的亵渎,愤然拂袖而去。

  事实上,庄周一开始就已经告诉他真正的答案:道无所不在,既然无所不在,那小蚂蚁身上,人的排泄物中,自然都有天道了。可惜的是彼人既无悟性亦无灵性,我们的庄大师只好黑色幽默之后转身到梦里追蝴蝶去也。

  前一阵子看到一篇文章,作者批评中国法治的某种党八股式的时尚流行风,比如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于是地方依次跟进,提出了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校、依法治厂、依法治水、治矿、治人之类,这位老先生甚至在某处看到了依法治厕的口号,于是感慨万千,不吐不快。我基本上赞同那位老先生的观点,因为我们党历来是反对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如果将治疗性病的街头广告和办假文凭的广告称为影响市容市貌的牛皮癣的话,那某些合法存在的空洞无物的有碍观瞻的宣传标语可以称为城市的创可贴。

  但我不同意老先生文章中提到的一个观点:他认为依法治厕存在着逻辑错误:中国没有公厕法,何来依法治厕?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谁说厕所中说没有法律呢?许多地方的公用事业局或环卫处有着公厕建设和管理的规章,这也是广义的法律;在公厕中乱张帖违反了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厕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局核准,前不久在河南郑州为了铁路候车室内的公厕该不该收费还引起了诉讼,官司一打就是三年;据犯罪学家研究,公厕也是刑事案件案发频率较高的地方,因为人类在蹲着方便的时候防备最为松驰,遭遇刑事犯罪时也不方便追击擒凶;在台湾,针孔摄像机在公厕的横行使得公厕的生意江河日下,因为一不小心尊臀就会上互联网……不一而足,不依法治厕,能行么?

  我不是故意和那位老先生抬杠,我只是在论述一个观点:道无所不在,法亦无所不在。

  第二个问题是:法是什么?

  一次清谈中,和一位老兄弟就某个法律问题应该适用的条款发生了争论。争论中,他急了,说,我所引用的可是法条中的帝王条款。那是我第一次听说“帝王条款”这一如此富有王者之气和霸气的名词,但我立刻明白他所指的是某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也是某部法律的指导思想或者说是灵魂,许多法律人很尊敬地将之称为“帝王条款”。

  在我的建议下,我们中止对第一问题的争执,研究起这一如此贵族气的词汇来。

  我说,我不同意这种叫法,虽然我承认这些条款的重要性。我宁愿之为“泥巴条款”而不是“帝王条款”。理由之一:既然“道”可以存于人类的排泄物中,治厕也得依法,而我记得,贵族是很忌讳这些人类生理本能的东西的,因为他使王室同化为与平民无异的普通人类了,所以在语言中,还专门发明了一套专用的术语将其与平民语言区别开来,比如平民称上厕所为拉屎,而古代贵族称“更衣”,现代小资称“洗手”,女士称“补妆”……但万变不离其宗,帝王条款的美称也有此嫌。理由之二:万物生于泥土,也承载于泥土,罗马城也是由泥土砌成(从地质学角度,石头也是泥土的一种物理表现形态并可能互相转化)并立于大地之上。无论罗马城多少雄伟高大,那是一块块砖和石头无言奉献的组合。因此,泥土是罗马城的起源。

  现代法制社会的法律并不是一种高高在上的东西,相反地,既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全民遵守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依契约合意而建立的。因此,法律的存在,源于民众的意志,法律的灵魂条款,就应该是泥巴条款而不可能是帝王条款。

  只有公众对法律不再表现为畏惧或疏远时,遵守法律并不是害怕惩罚而是出于内心的敬畏之情,才意味着真正的法治社会。

  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某个意义上也是法律去神圣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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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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