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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放下你的鞭子

http://www.dffy.com 2003-11-18 15:47:35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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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立法上的不足及有待完善之处
  当然,《婚姻法》对制止家庭暴力在立法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⒈家庭暴力应当包括精神“暴力”在内。《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物理上有形的暴力。家庭生活固然以物质生活为基础,同时更以精神生活为寄托。从家庭暴力的形成来看,固然包括物理形态暴力,也应在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暴力,诸如不与对方讲话,施以冷眼,故意制造家庭不愉悦的氛围。同时实验心理学论证也验证精神上的伤害也远比生活上的伤害更为惨烈,有人预言二十一世纪人类的疾病主要指心理疾病,况且当事人因精神暴力造成的痛苦得不到救济。在修订《婚姻法》时,可以增加精神暴力规定,夫妻双方故意制造不愉悦气氛,给对方造成的,受害方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充分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
  ⒉增加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的求助责任,同时规定单位有对家庭暴力者进行记过、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在我国工会、妇联等组织是专司妇女、儿童权益的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不少案件由妇联、工会帮助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但《婚姻法》对工会、妇联的责任确没有规定,使得妇联、工会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中处于一种有权无责的境地。这样不利于督促这些组织对妇女、儿童的积极保护,同时也不利受害人进行救济。实际上也有不少受害者向工会、妇联求助而被这些单位拒之门外,理由是法律没有规定,特别是《婚姻法》没有规定他们救助责任,因而修订《婚姻法》时应增加工会、妇联的救助责任。
注释:
  ①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213页。
  ②⑥⑦]彼德罗·彭楚得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141页、142页。
  ③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汇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④刘崇顺,《庭暴力的语重心长因素》,《长江日报》2000年9月11日第15版。
  ⑤《中庸》《四书反身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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