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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研究是人类的危险之途—─一个律师对于国内某些不清醒观点的驳斥

http://www.dffy.com 2003-11-20 21:06:47 作者:张海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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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国的科学家理查德·费恩曼说过,科学是一把能够打开天堂的钥匙,但是它同样也会将地狱打开。
  主要观点:克隆人具有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克隆人研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克隆人研究者涉嫌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克隆人的受监护权被抚养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结婚权得不到保护 克隆人研究是对于进一步犯罪的引诱 克隆人的研究违背人类不变的伦理道德并且也是人类的陷阱
  在看完了报纸上关于我国一些科学界人士支持克隆人的言论后,沉积在我思索之中关于克隆人的看法,一刻也不能沉默了。就象《指环王》中魔鬼就要复活一样,当恐怖即将袭来时,村民们却在忘怀地喧闹和狂欢。我感到寝食不安,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支持克隆人研究是一个很危险的方向,我反对克隆人!
  在陈述我的观念和论证之前,怀着沉重的心情我不禁想引用英国作家迪更斯的《双城记》中第一部《死人复活》的开场白: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那是虞智透顶的年头,那是混沌无知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疑的年代;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希望的冬天;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又全都在投向地狱——简而言之,那时跟现在非常相象,某些最喧嚣的权威坚持要用形容词的最高级来形容它。说它好,是最高级的;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
  人类社会的一切上层建筑体系都是以人为中心而构建成立的。道德和法律就是调整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种最重要的系统。前者带有自愿性,后者带有强制性。历来道德的范畴都是大于法律的范畴,但随着人类文明地进步,靠理性善良来维持的道德范畴却在日渐缩小,相反趋于强制化条文化的法律领域日渐扩大。关于“克隆人”的研究目前仅仅是在道德伦理领域进行争论,可是,在当今这个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的年代,道德伦理总是显得无力孱弱,无法抵御那些无知加疯狂的克隆人研究支持者的谬论。作为律师,我尽量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阐述反对克隆人的观点。因为,伦理在某些人心中早已沦丧了,法律应当是最权威的发言人。
  本文所述是从法律角度剖析克隆人研究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性,以及克隆人如果出现的话,其主体性质、民事法律地位是如何的状态。由于学识浅薄,未免有疏漏不足之处,但我希望以此来唤醒那些为克隆人研究摇旗呐喊的“无知”知识分子的灵魂,望广大法律界同行为此深思,为此与我共同做出抵制克隆人研究的有益努力。
  克隆人是不是人?
  我相信每一个支持克隆人研究的人都难以回答这个问题的。但是这个问题必须回答,我认为克隆人应当是人。因为,克隆人研究的目的是创造出与人一样有智能的生命,即使其胚胎形成方式不同,但克隆人生理机能完全与人无本质差异。从法律上看,即使是一个没有知觉的植物人或神志不清的精神病人都是自然人主体。无论是一个人有行为能力或是无行为能力,作为人的主体资格都是平等的。所以说克隆人都应具有象自然人同样的公民权利。他们应当有生命权,有健康权,有财产权,有性不受侵犯权,有工作权,有受教育权,甚至应有选举权和结婚权等等。
  有人也许要说,克隆人不是人只是一个物种。这种回答是极为残忍的,这使我想起了日本的七三一部队,他们不是把人称做是----吗。把人当作实验品,杀人不叫杀人而是叫做实验,这是魔鬼逻辑。如果这样,克隆人的命运与动物在人类手中的命运还会有什么区别?克隆人将因此没有生命权、健康权。克隆人会不经法律允许被擅夺生命。克隆人将成为一种基因产品被任意交易。试想,如果这样,人类社会岂不要倒退到比奴隶社会还要残忍的境界,全人类都会陷入残杀和掠夺,电影中的可怕世界也必然会成为现实。因为,没有人会区别出克隆人与自然人的不同。只要有一个你是克隆人的借口,其随之遭受的命运就可以和被宰杀的牲畜一样可怕。
  克隆人给社会带来法律主体上的混乱
  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有真实主体和虚拟主体之分,虚拟主体有若干个如国家、国际组织、企业法人、政党等都是,而真实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自然人或者说公民。在只有一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中,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是层出不穷,试想如果出现了克隆人,这就意味着世界上出现了另一个真实主体,两个真实主体类型的世界,世界必将导致更为混乱。
  克隆人研究目的无益于人类
  克隆人的研究不会带来人类价值上的进步。人的价值不在于他的身体条件、肤色、身材,培养人的价值在于如何教育。一个自然人如果在后天的社会教育上不成功那么他必然不会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既然决定人类命运的是道德和社会的教育,那么的克隆人研究又有什么意义呢?
  克隆人研究的逻辑矛盾
  克隆人不能因其胚胎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或否定他不具有人的法律地位。但这样就陷入一个矛盾,不把克隆人视为人是错误的,如果把克隆人视为人,那么在克隆人的研究中,在作为一个技术手段的进步过程中,研究者必然就要残害克隆人的生命,毫无疑问这就不是研究而是犯罪。
  任何一个理性的人会支持一项以杀人为主要代价的研究吗,更可怕的是这种研究的结果会给人类带来更大的犯罪和灾难,这就是一种让人类走向灭亡的技术进步!
  克隆人研究违法
  克隆人的过程对于克隆人的生命健康存在着情节严重的伤害行为,这是违背宪法、刑法精神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人类自然生产都在限制之列,为什么还要进行另一种人口生产的实验。何况,我国人口的自然繁衍生育能力很强,绝对没有必要通过克隆方式创造人口。因此,在我国克隆人的研究是违背《计划生育法》的做法。
  克隆人研究过程的危害性
  从动物克隆的实验来看,克隆物种的成活率很低。在多莉羊的克隆实验中,277个胚胎融合仅仅成活了多莉一个,成功率只有0.36%。许多有幸降生的克隆小牛,有很多很快死于心脏异常、尿毒症或呼吸困难。出生后的克隆动物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血液的含氧量和生长因子的浓度低于正常;胸腺、脾、淋巴腺发育不正常等。
  现在可以看出来,同正常生殖相比,通过克隆方式产生的生命大多存在着残疾、夭折。可以想象,在制造克隆人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残疾的人类,或是残疾的胚胎或是残疾的婴儿。这时,疯狂的科学家难道会承担起养育这些人类生命的责任吗,恐怕任何人也不会相信。
  克隆人研究者的犯罪责任
  科学家创造克隆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行为的犯罪特征。故意犯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结果的必然并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克隆人的研究存在着致人死亡或残疾的可能性后果,并且几乎是一种必然性。行为人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从事这种研究,由于其行为必然或极可能导致克隆人生命致死甚至致残,因此,这就是一种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类型。从主观心态和对后果的预见性上看,进行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至少是具有犯罪间接故意的。杀人犯罪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有即时持刀毙人死命的犯罪,也有通过长期的药物毒害达到杀人目的的犯罪。对于一个正常生育下来的残疾儿来讲,这种人体上的残疾不可能被归咎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因为,正常的生育出现残疾儿是无法预见的。但对于研究克隆人的科学家来讲,正是因为其明知并使用了一种特别的行为方式而导致了新生儿的死亡或伤残夭折,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同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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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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