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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私了”现象的透析

http://www.dffy.com 2001-6-3 20:26:43 作者:李富金 王浩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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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未经司法程序而私下了结的现象屡见不鲜, 它往往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私了案件”的日益增多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是依法治国, 还是以情代法, 以“私”结案? 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 为什么还会出现屡禁不止的“私了”现象呢? 笔者通过大量调查, 发现“私了”者有着形形色色的心态和难言之隐。
  一、受害者迫于对方的权势或淫威而“私了”
  一些有权有势或有权势背景的犯罪分子在触犯刑律后, 为逃避法律制裁, 找门路、托人情, 重金开道, 或以丰厚条件相允诺与受害者“私了”。更有些性格暴躁、为非作歹的犯罪分子, 有恃无恐地胁迫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 迫使受害人就范, 受害者或其亲友虽有告发的强烈愿望, 但迫于淫威, 同时也怕声张告发后引来更大的报复而自认倒霉, 忍气吞声与对方“私了”。
  二、“孔方兄”的诱惑为了金钱而与犯罪分子“私了”现象十分普遍。受害者及其亲属担心告发后犯罪分子进了监狱, 虽然气出了, 但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且犯罪分子出狱后还可能进行报复, 不如采取“私了”的办法, 经济上可得到一定“补偿”, 双方的仇恨也不致结深,两不吃亏。另外,有些受害者甚至以告发相要挟, 迫使犯罪分子给予经济补偿。
  三、图“干净”的名声有不少受害者, 特别是强奸案中的受害者, 往往顾及自身的名誉, 怕这种“丑事”声张告发后, 遭到周围人的嘲笑和歧视, 给家人和自身带来名誉上的损失, 而自认倒霉, 含辱忍恨与犯罪分子“私了”。
  四、以情代法是案件“私了”的常见原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宗族观念的影响, 一些农村发生的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往往不通过司法机关作出依法处理, 而由村中干部或有威信的“长者”出面调解。由于某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 对“私了”的危害程度认识不足, 往往将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当做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促成双方“私了”, 甚至有少数村干部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订立攻守同盟,阻扰司法办案。实践证明, 越是村干部以情代法、以私代法严重的地方,治安状况就越差。
  五、“官不了民私了”一些司法人员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 办案讲“好处”,要报酬,受害者负担不起。还有些办案人员服务意识差, 对被害人的告发不及时审理,出现“踢皮球”、“超审限”等现象,诉讼旷日持久, 令受害者欲罢不能。甚至还有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 为犯罪分子出谋划策,充当他人的“保护伞”, 威逼利诱受害人“私了”, 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凡此种种, 都会导致受害者对执法机关失去信任感,而私下与犯罪分子了断。
  案件“私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增加了社会管理特别是司法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和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使治安形势不断恶化。它不但养痼成患,纵容犯罪, 而且对受害者自身来说, 往往不是继续遭到侵害, 就是使案情恶化, 甚至还会使受害者变质、堕落成犯罪分子。由此可见,必须杜绝案件“私了”现象,笔者认为,针对犯罪“私了”现象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 产生“私了”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 因此, 要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私了”现象, 就要深入持久地进行普法宣传,强化全民法律意识, 教育公民自觉地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同违法行为做斗争。
  (二) 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制知识培训, 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正确划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界限, 该调解的调解, 该上报的上报, 不能坚持所谓“小事不出村, 大事不出乡”,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止“私了”现象。
  (三) 加强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 完善内部管理防范机制, 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改进工作作风,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提高办案透明度, 增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感。
  (四) 加大对案件“私了”人员的查处力度,对于那些参与案件“私了”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和法律制裁, 特别是对有报复行为的“私了”人员更应从重惩处, 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PDF版:http://www.dffy.com/pd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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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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