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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先例:让责任法官为过错埋单

http://www.dffy.com 2005-7-19 9:07:23 作者:娄银生 吴立香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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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尽管《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公民获得国家赔偿已不新鲜,然而,由于法律条款过于原则,造成对过错法官实际启动经济追偿犹如一纸空文。在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活动中,7月15日,省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追偿配套制,使得责任法官为过错埋单已不再是“真空地带”。
  1995年开始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有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对于谁来追偿、怎么追偿、追偿多少这样的实际操作层面,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得追偿程序难以启动,不仅使受害公民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更不能有效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65件,决定赔偿130件,赔偿金额达346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兑付。10年间,我省曾对国家赔偿案件启动过追偿程序。
  对哪些过错法官实行追偿?省法院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只要具有以上情形之一,法院就应当向责任人追偿。
  到底由谁采取何种程序进行追偿?这样的问题首次得到明确回答: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追偿应当在法院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十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2个月内办结。追偿金额参照“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不超过国家赔偿的金额,也不超过过错法官本年度税后工资的2倍。追偿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娄银生 吴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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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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