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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文物保护,该谁埋单

http://www.dffy.com 2005-9-23 10:53:46 作者:陶恩晋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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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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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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