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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穿什么衣服上班

http://www.dffy.com 2005-12-9 21:16:20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众所周知,穿衣戴帽各人所好,此所谓外国法谚云“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因此,你穿什么衣服自己说了算,这是现代人的基本自由。如现在南方天气渐冷,老者如王先生们早就穿上了厚厚的“盔甲”;而一些妙龄女子,偏偏穿上薄薄的裙子,露出白白的一段腿,有些甚至穿着低胸装,露出那一片白花花的地方,对此,如王先生这种守旧之人,也不能说什么,人家自己不怕冻,你闲吃萝卜淡操哪份心?其实,也正是这种多元化的思维和模式,才形成了我们这个世界的多姿多彩。试想,如果我们这个世界就一种颜色一种模式会有多么的单调和无聊。
  但如果您生活在广东省一个据说比较开放(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初那里的姑娘首穿比基尼上台表演而开天下风气之先)的叫东莞的地方,如果再选择了一份叫沐足的职业,你的穿衣选择可能就要大大受限了。据2005年12月8日B03版的南方日报介绍,东莞市沐足业人员“上班时间应穿统一工作服,佩带工作卡,不得穿短裙,低胸衫、透明衫”。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这个城市生活,选择了这种职业工作,您的穿衣权利可能要大打折扣。
  对公民穿衣的权利。我曾在读取了2005年6月28日法制日报四版《将死胎当医疗废物处理医院败诉  法官认为死胎不属医疗废物而是特殊物 产妇享有合法处分权》一文而大发一痛牢骚。
  事情是这样,2005年2月5日,怀孕7个月的焦霞在北京大兴区一家无照私人诊所治疗感冒,在长达20天的治疗后焦霞被转到北京航天总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男性死胎。该死胎后被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掉。为此焦霞夫妇将北京航天总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等损失4.5万元。6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焦霞的丈夫头发蓬松上身只穿了一个背心来到法庭,被法院工作人员以影响法庭庄严为由阻止其进入法庭。我当时质问,在法官眼里,到底穿什么才不至于影响法庭威严?法庭上,法官穿法袍不影响法庭威严,法警穿警服也不影响,律师穿律师服相信也会"PASS",我们当事人穿什么服呀,这些法官怕要让我们穿“统一的当事人服”才不至于影响法庭威严吧?
  联想到前几年,广州中院法官搞了个“吊带裙事件”,当时有媒体请小王先生发表点看法(估计是反对论),我没能满足。一则同为法官,有物伤其类之感;二则小王先生当过法官,设身处地一想,一名妙龄女郎袒胸露乳坐旁听席上,确实让我们年轻法官心里不由自主多看几眼,由此影响法官威严(又红颜祸水论!)。
  但我认为,法律允许法庭对“富人”(相信这位小姐绝不是没钱买衣服以至穿如此之露)歧视,但绝不允许对穷人低看一眼,因为公平如水之法律本身就是保护弱者、保护穷人的。当然,我这样说并不等于说鼓励当事衣着不整进出法庭。相信每一个都愿意把最好的一面显露给人看(像孔雀之开屏),而在现代人看来,穿名牌、戴时尚自然是给人最直接印象的方式。我曾在人民法庭工作多年,有一位看门大爷曾对我说,“我发现来法庭打离婚的妇女都描眉画凤,打扮的像来相亲”。这话虽有调侃,但也并非不是事实。一则现在女性独立,没有男人照样活,二则作为一个人(特别是女人),她们是美丽的化身,总愿意把美丽的一面展现给人看。须知现在的法官也爱看人下菜,穿好一点总没坏处呀。法官执掌的是公权力(政府亦如此)。公权力的第一运行规则就是“法无授权不得为”,这与公民行使权利的“法无禁止则为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什么叫“衣冠不整”?相信北京的法官和广州的法官看法不一样,丰台的法官和我们农村法庭的法官认知也不一样。这不是给我们的当事人又人为设置了一道关卡吗?这样,我们的法律还能称得上公正之器吗?
  现在看不光是法院,政府也在限制公民的穿衣权。当然,东莞市政府出台这样的规定可以有其考虑,就是有些沐足业色情服务猖獗,而那些里面的从业小姐可以就是穿着这样的衣服。但这就让人不明白了,难道穿着这样衣服的都是色情业服务者?
  古代有一出戏曲叫《十五贯》,剧中有一庸吏叫过于执。我十几年来能记住这个名字且从没忘记,完全是因为他那段“奇妙”的推理。尤葫芦被娄阿鼠杀死,而身为县令的过于执却认定尤的养女苏惠娟是凶手。依据便是他的推理——看你艳若桃李,岂能无人勾引;正当青春年少,怎会冷若冰霜;定是你二人(苏和带有十五贯钱的熊友兰)勾搭成奸,被你父发现,于是就害其命、夺其财而去。就是凭这样的推理,过大人便把苏熊二人判了死罪。
  近者,有深圳市民李先生身高1.73米,体重54公斤。10月14日上午他行至南园路十字路口时,突然被两个亮出警察证件的人铐了起来,并押上一辆小车,上车后发现车上坐满了被铐住双手的瘦子。后来车开到派出所,所有的瘦子均被搜身,并被拉去验血查HIV(即艾滋病)以及验尿。几分钟后,他又被带上车回到派出所,被告知“你可以走了”。事后才知道,只因长得瘦,被执行缉毒任务的便衣警察当吸毒者抓了起来。知道是一场误会后,警方向李先生道歉(据10月16日《新京报》)。
  其实,政府的这种观点在我国古代早有。《三国志》记载,蜀中旱灾缺粮,刘备下令禁酒,如发现酿酒者,要处以刑罚。有官吏从百姓家中搜出了酿具,有人认为应与酿酒者处以同等的刑罚。一日,简雍陪刘备出游,见一男一女在路上行走,简对刘说:“这两人欲淫乱,快把他们抓起来。”刘备说:“你怎知道他们欲淫乱?”简雍说:“他们身上长了淫乱的工具,与家里藏着酿具的人欲酿酒一样。”刘备大笑,遂释放了藏有酿具的人。
  古代的齐备虽然改正了错误,但现在官员们还存有“刘备”的遗毒,于是东莞市那些从事沐足业的女子们就不但被剥夺了选择衣着的权利,我更怕的是她们会享受深圳李先生的待遇,那她们可就惨了。
  其实不是没有先例。陕西的麻旦旦处女卖淫冤案刚刚平息,江苏盐城又出了起麻旦旦式的冤案。某年3月8日晚,盐城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的干警平白无辜地将美发店23岁的打工妹金磊带到所里,一通殴打刑讯之后,金磊被打得实在受不了了,只好招认卖淫。盐城市公安局据此对其作出处罚,罚款3000元,拘留10天并收容教育半年。收容所将金磊送到盐城市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结果均是“处女膜完好”(消息来源:某年5月7日《现代快报》,5月14日《齐鲁晚报》10版)。我当时就想,假设麻旦旦、金磊们不是处女,处女膜不完好怎么办?她们的冤屈还能得到昭雪吗?
  长期以来,王先生对洗头房、洗脚房之类的地方(没去过,从媒体上得出的结论)总有些偏见,总认为那是些藏污纳垢的地方,现在我才知道那些从业者实在不容易,因为有人在逼良为娼,我为那么些姐妹们担心,她们要想从事这些职业,千万得保卫好自己的贞操!没想到历史进入了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妇女姐妹们却又得回复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旧中国。
  世人皆知,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以说执行法律的最最基础是查清事实。而无论是刑法上的定罪还是行政处罚,都是由法律适用机关来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这应当是不争的事实,而不是由麻旦旦、金磊们通过完好的处女膜来证实!否则我们的天下将大乱,我们的兄弟姐妹将岌岌乎可危!因为每一个女人她都要成家生儿育女(单身主义者不在此列)。换句话说,我们无法,从人道主义出发也不能要求麻旦旦、金磊们永远都是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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