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06年1月30日佛山日报 A7版《一条遗言短信错发给副市长,他果断下令全城搜救轻生女孩》一文报道,云南省曲靖市副市长晚上收到一条陌生人短信,并最终认定是一位欲轻生的女孩错发在他手机上;于是,他立即拨通了市公安局柴副局长的电话,要求公安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搜救这个陷入危情的女孩。为了确保搜救成功,警方不仅使用了高科技含量的侦查手段,还预测了种种可能出现的不同危险情景——搜救对象是跳楼、上吊、服毒,还是卧轨等等,一一制订了不同的救助方案……夜晚10时许,搜救指挥部接到报告,那女孩所处方位竟就在某警察停车的附近,最终女孩子得救(http://202.105.18.126/fsrb/Detail.wct?SelectID=4744&RecID=0)。
市长救了一个轻生女孩子的生命,这自然是个善举。但该过程却有些问题,因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本事件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动用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显然是与法有违的。
当然,这里还有个公民生命权和通信自由权的权利平衡问题,同样作为基本人权,我承认生命权在现实情况下高于通信自由权。这样副市长和云南曲靖市公安机关的做法就是类似紧急避免的行为。
紧急情况下,公权力侵犯一定的私权利可能在所难免,且是为了私权利人的自身利益更无不可。但就怕公权力的行使者注意不到已事实侵害了私权利这一点,而在我们这个公民权力要求意识还不强、行政机关对私权利保护意识还明显落后的社会,认识这一点犹为重要。
新的一年里,轻生女孩子得救了,这是喜事,因为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如果我们又意识到了这个事件里面还有个公民的通信自由权,这又何尝不是一个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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